中国古代会审制度考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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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古代会审制度考析(上)关键词:会审制度/慎刑/行政兼理司法/价值评判内容提要:会审是中国古代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审理的主要方式,自西周时期即己产生,经过几千年的历史沿革和发展,逐步成熟和规范,到明朝实现制度化。它的形成是慎刑思想的典型体现及行政兼理司法的另类表现,同时,会审制度也是我国司法民主萌芽状态的重要表征。作为中国古代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会审制度适应了当时的专制政治体制的需要,具有自己的特点。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会审制度有其特殊的价值,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会审制度的局限性也是非常明显的,对今天审判活动所产生的影响可谓根深蒂固。

2、如果说现代社会通过司法实现正义乃是公正理论体系中的一个基本命题的话,那么会审制度则是中国古代追求司法正义、实现社会公正的典型规范。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历史悠久,内涵丰富,它的形成有着深厚的思想背景和政治体制等方面的基础,该制度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有其特殊的价值,对今天的司法制度构建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当今中国的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实际上是对中国古代会审制度价值的传承。当然这种会审制度的局限性也是非常明显的。今天的司法审判之所以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不妨从会审制度中找到答案。因此,当下研究我国古代的会审制度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会审制度的历

3、史渊源会审,顾名思义,是“会同审理”的意思,它是中国古代多人共审重大疑难或特殊类型案件的组织形式。如学者所言,“所谓会审制度,是指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由于案件比较重大,案情较为复杂,主审的司法官员不能单独作出判决,必须邀请其他相关机构的人员参加审理。”[1]()但是,古代的典籍中并未出现“会审”一词。《辞海》、《辞源》等工具书当中也都没有对其作出任何解释,只是在《司法词典》及《北大法学百科全书》中找到“三司会审”词条,实指唐朝的“三司推事”,或者解释为中国古代的一种联合审判和复议制度。而且,中国历史上,不同时期对“会审”的称呼是不一样的。

4、如汉朝的“杂治”、隋唐的“三司推事”与“三司使”、明清的“九卿圆审”、“朝审”与“热审”等等。“会审”一词,实际上是后人对中国古代刑事诉讼中若干官员及法官会同审理重大或特殊案件的通称。会审制度源起何时,学界看法不一。有的学者认为:早在西周时期就已经有了法官会审的制度或者至少是雏形了;(注释1:持此观点的文章有巩富文:“中国古代法官会审制度”,《史学月刊》1992年第6期;敖惠、徐晓光:“中国古代会审制度及其现代思考”,《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XX年第1期。)另有学者认为:会审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审判制度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内容,溯其

5、渊源,可究于汉代始行的“录囚制度”;(注释2:杜向前、曲晓春:“论中国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http://m.law-lib.com/lw/lw_view.asp?no=8945XX-3-18。)而学界普遍地认为,会审制度始于唐朝。(注释3:学界多人持该观点,参见陈光中等:《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第111页;薛梅卿等:《中国法制史稿》,高等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第298页。)其实,刑事诉讼会审的做法,在我国早已有之。西周时期,史书中有两处记载与“会审”相关的内容,其一是《周礼.秋官.小司寇》中“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

6、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意思是:通过三次讯问来使对平民诉讼的审断正确无误:一是讯问群臣,二是讯问群吏,三是讯问民众。听从他们的意见来决定诛杀或从宽,决定施用重刑或轻刑。也即“三刺断狱”,它充分反映一个史实:西周时期,当遇到重大疑难案件时,在判决之前,司法官必须征求有关官吏,包括百姓的意见。汇集众多官民的意见,来对重大疑难案件作出处理,一般都将其作为“会审的雏形”其二是《礼记.王制》一书就记载:“成狱辞,史以狱成告于正,正听之;正以狱告于大司寇,大司寇听之棘木之下:大司寇以狱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

7、;三公以狱告于王,王三又(宥),然后制刑。”“王命三公参听之”,即周王命三公会审定案,然后交由皇帝处理。在此,三公共同进行审理表明西周时代已经初步建立会审制度了。但是,会审制度并非中国独有,西方国家也早就存在会审。在著名的苏格拉底审判(注释4: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因主张无神论和言论自由,而被诬陷引诱青年、亵渎神圣,最后被判处服毒自杀。审判苏格拉底案件的人员众多,他们是从雅典城邦中享有公民权的市民中随机抽选出来的,其中有贵族,有哲学家,但更多的是漂洗羊毛的、做鞋的、做买卖的、盖房的、打铁的、种田的……)中,共有500名古希腊市民参与,而最后是以

8、280票对220票的结果判定苏格拉底死刑。在古希腊著名的城邦国家斯巴达,每当发生重大案件的时候,便由28人组成的长老会议来听取当事人和有关证人的陈述并作出裁决,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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