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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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  篇一:浅议中国古代会审制度  浅议中国古代会审制度  摘要:司法审判制度是法治文明的镜子,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是指中国古代有关官署协同审判重大案件的制度,主要实用于大案、要案、疑案、死刑复核案等,以体现慎刑精神。本文将追溯会审制度的形式、论述会审制度的价值以及对现实司法制度的思考。  关键词:会审三司推事朝审秋审  一、会审制度的形式  会审,广而言之,即指群体审议。我国古代朝廷,凡遇有重大、疑难案件,往往先由群臣各抒己见、群策群力,对案件审议提出建议,最后由最高统治者进行裁决。究其根源,可以追溯到

2、西周时期,早在《周礼》中就已经记载了“三刺”制度。它是指当司法官遇到了重大疑难案件时,就需要听取“一曰群臣、二曰群吏、三曰万民”的意见,然后才能定案。这应该是会审制度的一个雏形了。它从程序上保证了审判的公正。随着时间的推移,各朝代传承和发展了这一制度。会审制度滥觞于汉代的“杂治”,成制于唐代的“三司推事”,到明代形成较大规模,主要有三司会审、九卿会审、朝审、大审、热审等形式。清沿明制,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  篇一:浅议中国古代会审制度  浅议中国古代会审制度  摘要:司法审判制度是法治文明的镜子,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是指中

3、国古代有关官署协同审判重大案件的制度,主要实用于大案、要案、疑案、死刑复核案等,以体现慎刑精神。本文将追溯会审制度的形式、论述会审制度的价值以及对现实司法制度的思考。  关键词:会审三司推事朝审秋审  一、会审制度的形式  会审,广而言之,即指群体审议。我国古代朝廷,凡遇有重大、疑难案件,往往先由群臣各抒己见、群策群力,对案件审议提出建议,最后由最高统治者进行裁决。究其根源,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早在《周礼》中就已经记载了“三刺”制度。它是指当司法官遇到了重大疑难案件时,就需要听取“一曰群臣、二曰群吏、三曰万民”的意见,然后才能定案。这应该是会审制度的一个雏形了

4、。它从程序上保证了审判的公正。随着时间的推移,各朝代传承和发展了这一制度。会审制度滥觞于汉代的“杂治”,成制于唐代的“三司推事”,到明代形成较大规模,主要有三司会审、九卿会审、朝审、大审、热审等形式。清沿明制,还创制了“秋审”这种新的会审制度。总体上来说,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是一脉相承的,她始于周的“三刺”制度,成于唐,完善于明清。  (一)汉代遇有重大案件,皇帝会派若干官员会审,这也称为"杂治",甚至大案或某些案件经审判官独任或杂治审讯,确认犯罪事实后,还常常由皇帝命令公卿大臣进一步"杂议",主  要讨论量刑问题,参加者可以就此各抒己见。隋唐州县审理普通刑民案

5、件通常采取独任制,遇有重大案件,特别是贵族谋反、人命的案件,皇帝指派若干朝臣进行会审即所谓的"杂治"。这种会审不是固定的,是一种临时性的审判行为。  (二)有唐一代,形成了“三司推事”制度,中央或地方如遇到特别重大的案件,往往由大理寺卿、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在京组成中央临时最高法庭,加以审判;至于地方案件不便递解中央的,则由皇帝指派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前往鞫审,唐代三大司法机构既有所分工,又彼此监督制约,有效地加强了封建司法统治,以及皇帝对中央司法权的控制。  (三)唐朝的三司推事,到宋明清时期,发展到正式的会审制度。  (1)三司会审。由唐朝"三司

6、推事"发展而来。凡遇重大、疑难案件,由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和都察院左都御史三法司长官共同审理,最后由皇帝裁决的制度。  (2)九卿会审。"会九卿鞠之,谓之圆审",故又称"九卿圆审",是明代最高的联合审判和复议制度。遇特别重大案件,被告二次翻供不服,皇帝下令由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六部尚书等"九卿"会同审理,最后将审判结果报皇帝圣裁。  (3)朝审。"三法司"长官与公、侯、伯等爵高位重者,在每年秋后对复审死刑案件的制度。内容主要是审核死刑、慎刑宽宥。"霜降录重囚,会五府、九卿、科道官共录之。矜疑者戍边,有词者调所司再问,比律者监候。"也就是分别不同情况对死罪

7、凡人作不同处理;情节可矜或可疑者,改为戍边或充军;囚犯翻供者,移调官府再审;情法无疑者,监候待决。但其结果最后均须奏请皇帝定夺。每年霜降后,由皇帝择定日期,将在京现监重  囚带往承天门外,由三法司会同五府、九卿各官署和锦衣卫堂上官以及御史、给事中等逐一复审,由吏部尚书秉笔。朝审之名亦于此时沿用。朝审在以后"历朝遂遵行之"。朝审的对象是在京死刑监候案件,中成化十四年关于朝审的规定较为具体。对朝审犯人《明会典》的处理分为情真、缓决、可矜、可疑四种类型。从明代中后期朝审的实际来看,朝审中的死囚大多可缓死或减刑。  (4)大审。皇帝委派太监会同"三法司"官员共同审录囚

8、徒的会审制度。五年一次,是明朝独有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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