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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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河北省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2006年12月06H16时28分5河北省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保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职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程序。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的粮食经

2、营者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本程序。第三条本程序所指行政处罚,是指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应受处罚的粮食经营者作出的行政处罚。第以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正、公开的原则;(-)法定依据的原则;(三)处罚与教育和结合的原则;(四)程序合法的原则。第五条粮食经营者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粮食经营者因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第六条粮食

3、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吋,应当责令当事人当场改止或者限期改止违法行为。第七条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吋,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核发的《行政执法证》或省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粮食监督检查证》等执法证件。第二章管辖和适用第八条行政处罚由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权限内管辖本辖区内的粮食流通违法事项。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管辖下列违法事项:(-)全省范围内发生的案情复杂、影响较大的;(二)跨设区市发生的,冃所涉

4、及的市难以处理的;(三)上级交办、督办的;(四)有必要直接查办的。第十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委托其他组织查处违法事项,应当依法办理委托书,明确委托权限和范围。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执法的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委托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一条两个以上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事项,由最先受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由其下达《指定管辖通知书》。笫十二条粮

5、食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违法事项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填写《管辖移送书》,并及吋移送有管辖权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移送地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管辖或者涉嫌犯罪吋,应当填写《行政建议书》,并及吋移交其他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三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i)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主体;(二)有具体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6、四)属于木部门管辖范围。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Z—者,应当认定为重大案件:(-)本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二)涉嫌犯罪的;(三)应给予较大数额罚款的;(四)应取消粮食收购资格、陈化粮购买资格的。第十五条凡对个体工商户处一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处一万元以上罚款的,应当认定为较大数额罚款的案件。第十六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

7、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十七条粮食经营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粮食经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粮食经营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ZFI起计算。第四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丁八条粮食经营者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依照《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T九条除本程序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

8、外,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第二十条当事人依法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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