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

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

ID:45975004

大小:75.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11-19

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_第1页
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_第2页
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_第3页
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_第4页
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_第5页
资源描述:

《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笫一条为规范粮食行政管理监督检查行为,依照《粮食流通筲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杏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统计制度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第三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开展监督检杳工作,遵守法定程序,坚

2、持公止、公开的原则。笫四条粮食行政管理监督检杳实行分级负责制。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金国范闱内粮食行政管理监督检查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实施全国性的监督检查任务,处理重人监督检查专案爭项;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木辖区内粮食行政管理监督检查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实施涉及全辖区的监督检查任务,处理本辖区内至要监督检查专案事项;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监督检查任务。第五条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杏行为不妥的,可以建议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所从属的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

3、第六条粮食行政筲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事项的管辖权限依照《粮食监督检查处罚程序》中的有关规定确定。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实施第七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下列情况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要求开展对辖区内粮食流通情况以定期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杳、抽查和专案等方式监督检查的;(二)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举报的;(三)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交办的,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请的,其它上级机关交办的,有关部门移送的;(四)英它方式途径披露并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第八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举报事项,

4、须指定专人负责。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事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十口内做出受理决定,并及时组织进行调査:(一)有明确违法、违规行为人和危害后果的;(二)有具体事实依据的;(三)属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范围并属本部门管辖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并酌情予以冋复,举报人不明确的除外:(一)举报内容不屈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管辖范围的;(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无法查找的;(三)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机关举报、申请复查、行

5、政复议、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有关机关没有做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裁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粮食违法、违规行为已经做出处理决定的;(四)不属于粮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受理范围的其他情形。第十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的止常经营活动。第十i条对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已经监督检查过的事项,除处理未完成的督办事项外,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三个月内不得就同一事项再行进行临督检查。第三章调查取证第I•二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定期例行监督检查,应当事先拟订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

6、查计划应当包括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等内容,并报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第I•三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应告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监督检查的依据和事项,以及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应负的法律责任。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保守秘密。第十四条监督检查人员进行调杳,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被检查对象拒绝签

7、名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其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行为和理由记录备查;被检查对象不在场的,由见证人签字或盖章。第十五条监督检杳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调查的证据应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但可以调取复制品、照片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第十六条凡能证明监督检查事项真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记录等作为监督检查的证据,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8、做出监督检查处理意见的根据。第I•七条监督检查人员有下列情形Z—的,应当口行回避:(一)是监督检杳事项当事人近亲属的;(二)与监督检杳事项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三)与监督检查事项当事人有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当事人有权申请监督检查人员回避;是否回避由受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对监督检查人员的回避决定做出Z前,监督检査人员不停止对事项的监督检查。第十八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杳中,需耍釆集鉴定检验样品的,应rh专职人员按规范的方法取样并填写抽验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