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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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吴中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规程为规范粮食行政管理监督检查行为,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统计制度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第一章监督检查的实施第一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下列情况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一)按有关规定要求开展对辖区内粮食流通情况以定期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抽查和专案等方式监督检查的;(二)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举报的;(三)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交办的,其它上级机关交办的,有关部门移送的;(四)其它方式途

2、径披露并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第二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举报事项,须指定专人负责。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事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及时组织进行调查:(一)有明确违法、违规行为人和危害后果的;(二)有具体事实依据的;(三)属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范围并属本部门管辖的。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并酌情予以回复,举报人不明确的除外:(一)举报内容不属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管辖范围的;(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无法查找的;(三)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机关举报

3、、申请复查、行政复议、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有关机关没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裁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粮食违法、违规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四)不属于粮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受理范围的其他情形。第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第五条对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已经监督检查过的事项,除处理未完成的督办事项外,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三个月内不得就同一事项再行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调查取证第六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定期例行监督检查,应当事先拟订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计划应当包括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等内容,并报本级粮食行政

4、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第七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应告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监督检查的依据和事项,以及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应负的法律责任。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保守秘密。第八条监督检查人员进行调查,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名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其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行为和理由记录备查;被检查对象不在场的,由见证人签字或盖章。第九ofwork,relationships,n

5、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3条监督检查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调查的证据应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但可以调取复制品、照片的,可由提交证据

6、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第十条凡能证明监督检查事项真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记录等作为监督检查的证据,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监督检查处理意见的根据。第十一条监督检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一)是监督检查事项当事人近亲属的;(二)与监督检查事项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三)与监督检查事项当事人有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当事人有权申请监督检查人员回避;是否回避由受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对监督检查人员的回避决定作出

7、之前,监督检查人员不停止对事项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需要采集鉴定检验样品的,应由专职人员按规范的方法取样并填写抽验单,所抽验的样品应标明编号封存,及时送有资质的质检机构进行鉴定。第三章监督检查的处理第十三条监督检查终结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监督检查的事实、性质、情节,制作监督检查报告书。监督检查报告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被监督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二)监督检查的原因、项目;(三)发现的主要问题;(四)处理意见。第十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粮食经营者有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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