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庭外调查权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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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官庭外调查权的比较研究刑事审判中法官的职能是行使裁判权,对控辨双方所举证据进行实事认定并做出法律裁断,其职能决定了法官必须处于超然中立的地位。但在司法实践中,当控辨举证冲突或存在遗漏,双方又无其他证据借以判断时,法官能否走出法庭亲自对证据进行调査核实?这涉及到法官庭外调查权问题。所谓法官庭外调查权,是指法官在开庭审判前或开庭过程屮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在法庭以外的其他地点所作的调杳活动。对此英羌法系国家、人陆法系国家及我国有不同态度或不同立法,本文拟从屮外立法比较屮,对我国立法完善提岀一些粗浅的建议

2、。一、各国法官庭外调查权的立法考察(一)英美法系国家法官庭外调查权是相对于庭内调查权而言的。在当事人主义的英美法系国家中,法官的庭内调查权是受到限制并较少行使的,法官的庭外调查权则更是被禁止。英美法系国家,实行〃沉默的法官,争斗的当事人〃,法官在庭审屮始终居于消极中立的仲裁者地位。庭审中,证据rti检察官和被告方提供,各方询问本方证人的顺序由各方自行确定,证明通过双方对证人提问和证人的答复进行。法官没冇提供证据的责任,但冇权提问。陪审团和法官主要是通过耳闻目睹双方的证据和辩论形成正确心证,然后做岀

3、裁断和判决。只有在个别情况下,开庭过程中需要实地察看时,法官与陪审团在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可以去实地察看,以便切实了解悄况。如辛普森案件屮,法官与陪审团成员到案发现场的察看。察看前进行了清场,法官、陪审团成员不得彼此交流,亦不得询问他人。(二)人陆法系国家立法考察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实行职权主义为主的诉讼模式,保留了法官的司法调查职能。法官为杳明案件事实真相,不仅在法庭上积极主导和行使庭内调查权,而口在庭外对被告人有利或不利的证据进行调査,并可以采取各种调查手段。法官的庭外调查权从阶段上可分为两类

4、:一类是开庭前审查公诉活动中主要由预审法官进行的调查证据活动;另-•类是庭审过程中法官休庭走出法庭所作的调查活动。法官庭外调查权的方式有询问证人、鉴定人,主持堪验、检杳,进行扣押、杳询、冻结等。其调杏权的设置主要有三个特点:首先,法官实行庭外调杏权,若是在开庭前审杏公诉阶段进行,一般具有侦杏行为的性质。其次,对法官在庭外调杏屮制作的书而笔录、诉讼各方均有权阅览,并在庭审中就此证据进行调查和辩论。再次,强调对被告人辩护权的保护,如《法国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在询问和对质时,〃除非双方当事人的律

5、师在场或者己经合法传唤,不得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讯问当事人或者让其对质,除非当事人公开放弃此项权力〃、〃应当在讯问或者听取当事人陈述的5口以前需回执的挂号信,有回执的传真或者在档案内注明的口头传唤通知律师〃。笫119条规定,〃共和国检察官可以列席対被审杏人的讯问和对质,以及列席听取民事当事人的陈述。〃这些规定,较好地保护了被告人的辩护权。(三)意大利和口本的立法考察意大利和口木在刑事诉讼法中实行了兼采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模式的〃混合模式〃。关于法官的庭外调查权,两国都作了肯定性规定,这相界与纯粹当事

6、人主义的英美法系国家,但其与大陆法系法官的庭外调查权亦有所不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进行庭外调杳,多是依职权主动进行,并且以杳明事实真相为目的,体现了以打击犯罪注重实体真实为目标的价值追求。而意人利和日本法官的庭外调杏,以庭审前法官的取证活动为主,其庭审前取证活动广泛细致。两国法官的庭前取证都不是依职权主动进行,而是在当事人和检察官的请求下进行的,其调查活动的启动和展开有具消极被动性。而且法官调查取证并不以查明实事真相为目的,主要是在双方当事人请求Z下以证据保全为目的。并且意大利和口本法官进行庭外调

7、查,都冇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特别是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权利予以尊重和保护。如FI本刑事诉讼中,法官进行堪验、鉴定时,检察官和辩护人可以在场,法官庭外询问证人时,必须保证当事人的询问证人权,法院有事先告知义务。二、我国法官庭外调查权的比较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法官的庭内调查权和庭外调查权都作了肯定性规定,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职权主义特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5条、156条分别规定了〃市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这是对法官庭内调杳权的明确规定。刑诉法第158条规定:〃法庭审理

8、过程屮,合议庭对证据冇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町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这是我国法官庭外调查权在立法上的表现。刑诉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轻重的各种证据。〃《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禅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修订后的《刑诉法》吸收了当事人主义审判方式的重要内容,从《刑诉法》第158条规定来看,在保留法官主持庭审权的同时人人地弱化了法官的庭外调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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