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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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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拆遷立法價值路徑選擇下的路徑探析摘要:為瞭配合城市化進程的加速行進,暴力拆遷高頻率呈現在人們的眼前,隨之而產生的拆遷中其他各種矛盾和沖突也日益暴露出來,所以盡早出臺一部以現實需要和立法使命為基礎的房屋拆遷法是非常必要的,並且其價值選擇應立足於兼顧立法公平與立法效率。房屋拆遷立法應在堅持立法公平和效率的價值下,堅持走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立法道路關鍵詞:房屋拆遷,立法,價值選擇—、當前房屋拆遷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原因當前存在的大量的房屋拆遷問題,具體原因可反映為以下幾個方面:1.拆遷目地定位不明確就目前來看根據拆遷目
2、的的不同,可以將城市房屋拆遷行為分為兩種,一種是與公共利益無關的拆遷,即所謂的商業性拆遷",一種是由於公共利益需要所引起的拆遷,也就是所謂的"公益性拆遷",而現行《拆遷條例》中從未提到“公共利益"的字眼,更無明確對兩者的區別限定2.行政強制拆遷存在,裁判機制不公正首先,違法拆遷、野蠻拆遷嚴重。政府監督管理不力,對違法拆遷打擊不力。許多被拆遷人去法院立案也遭拒絕,法院采取既不立案又不出具不予受理裁定的方式,讓當事人告狀無門,隻能說明地方政府出於經濟利益的考慮,對被拆遷人的違法拆遷行為縱容甚至包庇,有的當地政府官員成
3、為涉黑勢力的保護傘,沈陽的劉湧案就是最好的例證1.房屋拆遷補償機制不夠完善首先,房屋估價領域混亂不堪。其次,補償原則不明確,補償標準低。我《拆遷條例》第22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對拆遷人給予補償/可見該條並沒有對補償原則予以規定,然而《拆遷條例》之後頒佈施行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物權法》等在相關條文中提到征收補償時,仍沒有明確補償原則,長期以來就導致我國各地在拆遷實踐中補償原則各行其是二、當前房屋拆遷立法的必要性和緊迫性關於立法的必要性。首先,城市房屋拆遷立法是實施《憲法》的需要,因為根本大法賦予每個
4、中國公民最基本的生存權以及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權;其次城市房屋拆遷立法是經濟發展的需要,隨著社會進步,經濟發展,城市建設已經成為城市經濟發展的重要載體和具體體現,是一個社會文明進步和發展和諧的重要標志;最後,城市房屋拆遷立法也是是法制社會的需要,建立〃有法可依〃的法制社會需要健全部門法。房屋拆遷立法同時又具有緊迫性,城市房屋拆遷問題是當前社會的一個熱點問題,也是一個事關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問題。由於當前適用的我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在立法價值選擇上就存在偏差,註重瞭城市建設的效率,而忽視瞭被拆遷人權益保護的程序設
5、計三、我國房屋拆遷立法的價值路徑選擇和路徑探析(-)我國房屋拆遷立法的價值路徑選擇從有關房屋拆遷立法總體來說,需要對《征收與補償條例》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進行修訂規整,力求制定統一的“拆遷法”。就現行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5條、第16條來看,有關強制拆遷的規定體現瞭立法權的嚴重越位。首先,它規定強拆權優先於房屋使用權和所有權;其次,它使強制拆除合法化。蘇豪才教授就主張政府的行政權力與公民的民主權利應該是平衡的,行政法要髏現這兩個平衡,即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的之間權利義務平衡以及行政機關、行政相對人各
6、自的權利義務平衡。而這兩個條款雖然一定程度上保證瞭公權力的商業利益的變現性、優先性和便捷性,卻忽視瞭被拆遷人的基本權利,明顯違反瞭立法平衡原則。其作為一種公共政策,國傢實際上是從某一片面角度上采取註重立法效率,而舍棄立法公平作為基本價值的取向。所以,目前在我國現有條件下,可以整合各類拆遷管理的法律、法規、地方規章、管理辦法,出臺有關房屋拆遷的司法解釋等,糾正地方性拆遷法規和政策與國傢法律法規不相符合的現象,從而制訂統一的《城市房屋拆遷法》(二)立法公平與立法效率下的房屋拆遷立法路徑探析1.明確界定公共利益首要的是
7、,把對公共利益的界定提高到憲法層面上來,進而根據房屋拆遷多年來的拆遷實踐對商業拆遷和公益拆遷加以區分。其次,界定公共利益對公益和私益在量與質上分別進行評價時,應立足與廣大人民的公共利益之上。這就要求我們在判斷和認定征收行為是否立足公共利益時,應該註意到該征收是否真的能讓最大多數人享受到最優質的利益。最後,公共利益應遵循比例原則1.嚴格規定征收程序實體和程序通常被認為是密切聯系的,而且程序法的目的之一(但不是唯一的目的),是增強法院判決符合實體原則的可能性。應明確政府職責范圍,強化政府監督指導職能,做到區分行政機關
8、的形式性審查和實質性審查程序。加強行政機關的監督,嚴格執行房屋拆遷期限。拆遷人在取得房屋許可證後,應當按照規定的拆遷期限實施房屋拆遷,如確實需延長拆遷實施期限的,也應當首先申請核準,在其延長期限內如期完成2.公正完善裁判機制目前,行政裁決是我國解決拆遷糾紛的唯一途徑。理所當然,我國拆遷的司法救濟制度規定,應予以考慮增加改善如下:(1)逐漸取消行政強制拆遷,建立和加強司法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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