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路徑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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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路徑探析【摘要】人民監督員制度是社會參與檢察權行使的具體體現。從考察社會參與的正當性出發,分析瞭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實施狀況和存在問題,提出應從監督機構、監督范圍、監督員的選任、監督效力、監督方式及程序、監督信息披露制度這幾個方面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並應當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立法的方式對該制度作出全面的規定【關鍵詞】人民監督員制度社會參與檢察權行使制度改革社會參與檢察權的行使是指檢察權以外的社會力量直接參與到檢察活動之中,向檢察機關提出有關權力行使的意見、建議,甚至是對檢察權的行使有一定的決定權。人民監督員制度是社會參與檢察權行使的具體體現社

2、會參與檢察權行使的正當性社會參與檢察的理論基礎。其一,權利制約理論。權利對權力的監督是衡量現代國傢政治文明的重要標志。由於權力制約主要局限於宏觀制度層面,而社會監督和制約往往更傾向於對個案的關註,從而較好地填補瞭權力體系相互制衡的空缺,有利於防止和矯正司法偏差,保證檢察權的公正行使。其二,人民主權理論。檢察權是國傢權力的組成部分,檢察機關受人民委托行使權力,必須體現人民意志,對人民負責。同時,人民也需要適度保留這樣的權利,即以某種方式直接參與權力的行使,以避免權力運作不能或不足以實現社會正義。通過國民參與檢察,使得人民主權在檢察環節得到落實社會參與檢察的價

3、值意義。其一,有利於提高檢察工作的質量。首先,有利於提高檢察權行使的科學性。科學的社會參與機制,有利於充分集中社會智識,克服有限理性的弊端,保證司法決策的質量。其次,有利於檢察權行使的公正性。社會參與可以有效防止檢察權濫用。而且,與檢察官相比,民眾畢竟與國傢權力關系較遠,受國傢權力的影響更小,能夠以更加客觀中立的態度公正地行使權力。再次,有利於檢察權行使的民主性。通過國民參與檢察,溝通法律職業精英與社會大眾的正義理念,使得檢察活動更加體現民意,貼近社會生活,更好地實現檢察職能的目標。其二,是檢察權獨立行使的必要條件和保障。社會參與檢察活動有助於抵制行政權等

4、其他力量對檢察權的不當幹涉,使檢察權獲得瞭與其他權力抗衡而獨立存在的力量和源泉。其三,有利於法治理念的傳播與“公共精神”①的培養。普通民眾參與到檢察活動中「於潛移默化中受到法律傢分析問題的思路、方法及語言的影響”,不僅促進瞭法治精神的傳播,也有利於''公共精神”的培養,推動全社會法治理念的形成。特別是在公民傳統道德約束日益弱化的當今時代,社會參與司法對公共精神培育的重要價值無疑值得我們珍視我國社會參與檢察權行使的制度實踐我國檢察權在運行過程中要接受各種外部監督,主要包括新聞輿論監督、人民政協監督、民主黨派監督等。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主動引入外部社會監督,先

5、後實行瞭特約檢察員制度、專傢咨詢委員會制度。總的看來,人民群眾未能真正、實質性地參與到檢察權的運行過程,加上一些保障社會監督的機制如檢務公開的力度不夠,檢察工作程序不健全,外部監督很難及時發現和糾正辦案中的違法違規現象。2003年8月,最高人民檢察院開始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主動引入社會力量加強對檢察機關自偵案件的監督。人民監督員的工作范圍涉及“三類案件”、“五種情形”,同時還具有對改進檢察工作提出建議的職能。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試行,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界均持肯定態度,但是這項制度主要是從回應社會“誰來監督監督者”的疑問的角度進行設計,而沒有從檢察民主的精神實

6、質和檢察工作科學發展的要求去理解和設計,因而制度的民主性不足,實踐中存在被動應付、形式化的狀況。此外該制度在監督效力、范圍、方式、程序等方面也有待於進一步規范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若幹建議人民監督員制度涉及檢察機關的組織和職權,應當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立法的方式對該制度作出全面的規定。立法應當解決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監督機構。從世界范圍看,一些國傢和地區成功運作的外部監督機構普遍采用的是委員會模式②,這一模式有利於實現決策的公正和效率。我國人民監督員制度實行的是少數服從多數的集體決策模式。為規范機構運作,保證監督的有效性,人民監督員工作機構應當脫離檢察機關,設

7、置在各級人大,以委員會形式設置,可稱之為人民監督委員會。人民監督員是由組織而非個人實施監督的,為避免少數人的任意性意見,應當適當増加人民監督員機構的人數將目前的3人以上改為9人及以上(人數為單數b監督機構應當獲得獨立的資金支持監督范圍。目前人民監督員除瞭對“三類案件”實行監督以外,還對“五種情形”等違法違紀情況實行監督。從性質上講,“三類案件”屬於法律事務,檢察人員違法違紀情形屬於行政事務。前者是對案件的直接監督,後者則是通過監督檢察人員間接地維護檢察權的公正行使。不同的案件性質決定瞭二者在監督主體、程序等各方面的設置應當有所不同。而且根據發展趨勢,對二者

8、的監督均需要進一步加強。因而,筆者建議人民監督委員會專門負責對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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