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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3
《審理解除勞動合同爭議案件若幹問題的探討》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審理解除勞動合同爭議案件若幹問題的探討審理解除勞動合同爭議案件若幹問題的探討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一種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兩種。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既可以由單方依法解除,也可以由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解除,隻對未履行的部分發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在審理勞動合同爭議的案件中由於沒有很好理解私法自治和公法幹預的關系,導致司法實踐在審理勞動合同爭議的案件中暴露出一些問題,尤其是勞動合
2、同解除方面的法律糾紛更是困惑著司法實踐,文章圍繞此方面展開探討。審理解除勞動合同爭議案件首先應當對勞動合同法律關系有正確認識。勞動關系本質上是民事主體之間所產生的關系,因此其法律關系應當遵循私法自治原則,出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地位的懸殊以及社會發展的利益衡量,對勞動關系又更多受公法律調整,所以是《勞動法》是公法與私法相融合而產生的法律,調整勞動關系的勞動合同作為其中重要的的一部分,不僅體現瞭私法性的內容,也體現瞭公法的理念。當私法上的原則不能確保實質正義的時候,就要用公法的強制手段進行彌補,從而實現真
3、正的公平和正義。也就是說法院在審理勞動合同爭議的案件中應當遵循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國傢公法幹預的統一,這是我們正確審理勞動合同的前提,也是正確理解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的基礎。解除勞動合同爭議主要涉及到勞動合同解除條件和合同解除後涉及手續等糾紛。解除勞動合同爭議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是法律法規賦予勞動者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隻要構成前述條件,便無需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因此勞動者提前解除合同的,是行使辭職權的行為,不應
4、當承擔違約責任,也談不上違約金的問題。我們應當註意到下面情況:第一,勞動者違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的,法院可依法予以支持,因為此規定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人民法院不應當支持。第二、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服務期有特別約定,勞動者違反約定提前解除合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為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勞動法第十七條第二款L但對於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違
5、約金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公平原則予以調整,需註意的是法院一般不應主動調整,應當由當事人提出請求或者抗7PTO第三、用人單位以提供住房、汽車等特殊待遇為條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在解除勞動合同後因為住房、汽車等返還問題發生的糾紛,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勞動爭議的案件予以受理,具體審理時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的勞動合同約定予以處理。二、用人單位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未向勞動者送達或者在送達不能時沒有以公告、佈告等形式公之於眾的,該決定對勞動者不發生約束力,勞動者請求撤銷該
6、決定,法院應當予以撤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合同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僅應當對解除合同的事由負舉證責任,而且應當對決定告知或者書面告知的負舉證責任。需註意的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決定被撤銷後,應當按照勞動者的原工資標準賠償勞動者的損失;如果訴訟期間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判令一次性支付勞動者自勞動合同屆滿之日至判決之日的必要生活費。勞動合同解除後糾紛一、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的出具爭議。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幹問題的
7、通知》第17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職工時應當查驗解除勞動證明,也就是說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審核的一個條件。勞動合同解除後,根據《合同法》的相關條文,合同關系終止後,合同當事人之間仍然有通知、協助、保密等附隨義務。所以用人單位應當自解除合同之日,及時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合同證明,證明內容應當包括合同訂立、履行、解除的時間等內容,用人單位不出具解除合同證明而發生的糾紛,屬於勞動爭議的范圍,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及時作出判決,用人單位不出具解除合同證明影響勞動者就業,勞動者提岀賠償要求的,應當支持。
8、用人單位出具的合同解除證明涉及對當事人人品等評價的,應當客I真實,不得有侮辱當事人人格等內容,如果用人單位證明的內容侵犯當事人人格權的,當事人可以一般民事案件起訴,不丿於勞動爭議。有關手續的辦理。勞動合同解除後,用人單位不及時辦理勞動者檔案轉移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用人單位不得以雙方沒有結清欠款或勞動者未支付有關賠償金為由扣置勞動者檔案或不辦理有關手續,勞動者要求辦理相關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如因用人單位的行為直接導致勞動者無法就業而造成勞動者損失的,應當承擔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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