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韩琴与商洛恒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

周韩琴与商洛恒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

ID:46413811

大小:79.0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9-11-23

周韩琴与商洛恒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_第1页
周韩琴与商洛恒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_第2页
周韩琴与商洛恒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_第3页
周韩琴与商洛恒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_第4页
周韩琴与商洛恒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_第5页
资源描述:

《周韩琴与商洛恒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周韩琴与商洛恒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2009)商民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周韩琴(又名周红琴),女。委托代理人朱盛宝”男”商南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商洛恒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丰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广东”男。委托代理人汤巧艳,女,1971年3月27日出生,系该公司公交车队队长。住该公司院内。委托代理人林峰,男,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聂成峰,男。委托代理人卢花兰,女,1964年3月20日岀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聂成峰之妻。被告卢继武,男。被告中国人民

2、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南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财险商南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华,男。委托代理人李华祥,男,1958年6月10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住商南县文化路。委托代理人王兵,男,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洪玮,男。委托代理人张木春,男,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商洛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白晓岗,男,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亚斌,男,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理赔部经理。住商洛市东街186号。委托代理人雷敬富,男,系山阳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3、原告周韩琴为与被告叵丰公司、聂成峰、卢继武、中国财险商南支公司、胡洪玮、永安财险商洛中心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4月30日向本院起诉,同年5月4日,本院受理此案,同年5月20日裁定中止诉讼伺年12月10曰灰复诉讼。依法组成合议庭,2010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韩琴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盛宝、被告恒丰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广东的委托代理人汤巧艳、林峰、被告聂成峰及其委托代理人卢花兰、被告卢继武、被告中国财险商南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华的委托代理人李华祥、王兵、被告胡洪玮及其委

4、托代理人张木春、被告永安财险商洛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白晓岗的委托代理人刘亚斌、雷敬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韩琴诉称,2009年3月4日14时许,聂成峰雇请的驾驶员卢继武驾驶陕H05812公交车由东向西行驶至312国道1257km处与同方向胡洪玮驾驶的陕H21737三轮汽车、周杨峰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摩托车乘坐人周韩琴受伤。商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09)2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卢继武负事故主要责任,胡洪玮、周杨峰共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周韩琴身体多处受伤分别在商南县医院及第四

5、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15876.88元。经鉴定构成五级和九级伤残。经查陕H05812公交车系恒丰公司在中国财险商南支公司投了交强险及三责险;陕H21737三轮汽车在永安财险商洛中心支公司投了交强险。事故造成我损失如下:①医疗费115876.88元;②误工费8051.32元;③护理费16383元;④住院伙食补助费2294元;⑤陪护人员食宿费250元;⑥营养费1000元;⑦伤残赔偿金143494.92元;⑧鉴定费819.80元;⑨交通费1161.50元;⑩精神抚慰金10000元,合计299

6、331.42元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予起诉,要求中国财险商南支公司在交强险及三责险限额内承担赔付义务;永安财险商洛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中承担赔付义务;其余损失由恒丰公司、聂成峰连带赔偿70%——80%,由胡洪玮赔偿15%——10%,其余10%放弃,不要求周杨峰赔偿。被告恒丰公司辩称我公司陕H05812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属实,我公司只赔偿70%。因该车在中国财险商南支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应在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伤残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赔,精神抚慰金与伤残赔偿属重复计算,请求不合理。被告聂成峰辩称,我系陕H05

7、812公交车承包人,事发后,我贷款支付医疗费11万余元,并派妻子卢花兰及驾驶员卢继武前往医院轮换护理伤者。希望保险公司在限额内给予赔付。被告中国财险商南支公司辩称,恒丰公司陕H05812公交车在我公司投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属实,而胡洪玮陕H21737三轮汽车同样在永安财险投了交强险,我们各在交强险限额内赔50%。误工、护理费计算偏高,精神抚慰金不予赔付。其他同意恒丰公司答辩意见。另据保险条款,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及鉴定费用。被告胡洪玮辩称,原告诉请不够明确。事故责任认定合法应作为依据。我车辆在永安财险商洛中心支公

8、司投了交强险,理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代责任。其他赔偿项目及标准同意以上被告答辩意见。被告永安财险商洛中心支公司辩称,胡洪玮陕H21737三轮汽车在我公司投交强险属实,请求依法核定相关费用。由于陕H05812公交车也投交强险,应在限额内按责任由中国财险商南支公司承担70%,我公司承担30%。其他同意以上被告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恒丰公司陕H05812公交车于2008年6月6日向中国财险商南支公司投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