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建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建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ID:46844648

大小:69.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11-28

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建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_第1页
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建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_第2页
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建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_第3页
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建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_第4页
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建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_第5页
资源描述:

《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建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建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建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09)郑民二终字31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明。上诉人郑州交通运输集团冇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运集团)-与被上诉人李建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李建明于2007年12月25日向郑州帀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交运集团对李建明作出的除名决定,确认李建明、交运集团存在劳动关系;交运集团为李建明办理并缴纳医疗保险(1999年1月至今)、失业保险金(1995年1月至今);支付生活费(从20

2、07年10月份开始以不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支付至上班Z日);本案诉讼费由交运集团承担。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5日作出(2008)二七民一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交运集团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交运集团的委托代理人席国录、被上诉人李建明的委托代理人李宏伟到庭参加诉讼。木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査明:李建明原系郑州市第三交通运输公司职工。后因单位效益不好在家待岗。2007年12月,李建明再次要求安排工作时,被交运集团告知1994年就被除

3、名,双方U不存在劳动关系。李建明于2007年12月12日向郑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补缴医疗保险金及失业保险金、发放生活费。郑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李建明未提供与交运集团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为由,对李建明的申诉请求不予受理。李建明于2007年12月25日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李建明、交运集团Z间存在劳动关系;2、交运集团为李建明办理并缴纳医疗保险(1999年1月至今)、失业保险金(1995年1月至今);3、交运集团为李建明支付生活费(从2007年10月份开始以不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支付至上班之门);4

4、、本案诉讼费由交运集团承担。另查明:郑州市第三交通运输公司于2001年5月并入郑州市交通运输公司。根据郑州市交通局于2003年12月15日作出的郑交(2003)291号文件规定,郑州汽车客运总公司、郑州联开运输总公司、郑州市交通运输公司以吸收介并的方式进行企业重组,介并成立郑州交通运输集团公司,郑州联合运输总公司、郑州市交通运输公司并入郑州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原公司办理注销手续。参组各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合并成立后的郑州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承担。郑州交通运输集团公司现更名为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审法院认为:李建明系郑州市笫三交通运输公司职工。在双方劳动关

5、系存在期间被单位除名,单位未将处理决定送达李建明,违反相关规定,该处理决定无效。郑州市第三交通运输公司并入交运集团后,交运集团接收了该公司的人员及财产,双方Z间仍然存在劳动关系,交运集团应按规定为李建明办理并缴纳其应承担部分的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李建明要求交运集团为其办理并缴纳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根据《郑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造成职T不能正常工作,用人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自职工不能正常工作Z日起按月向职工支付不低于全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生活费。李建明要求支付200

6、7年10月2日至今的生活费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交运集团至今未将处理决定送达给李建明,劳动争议发牛之H应当视为李建明主张权利之日,因此,交运集团的辩称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据《屮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百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T•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Z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三交劳人(1994)第11号文件,李建明、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Z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判

7、决生效Z口起I-口内向原告李建明支付生活费(按照郑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自2007年10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Z日止);(三)、被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相关规定的比例为李建明缴纳被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贵任公司应承担的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宣判后,交运集团不服原审判决,向木院上诉称:1、李建明早已不到单位上班,单位未向李建明支付工资或生活费,也耒对其实施任何劳动管理,故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事实上早已不存在。交运集团没有义务为李建明交纳社会保险费。2、社

8、会保险费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I韦I。《补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