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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3
《华东政法大学党务规章制定程序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华东政法大学党务规章制定程序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党务规章制定程序,保证党务规章质量,促进党务工作科学化,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务规章,是为了开展党务工作,在全校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办事规程和行为准则。党务规章的名称包括规则、规定、办法、意见、细则或实施细则等。第三条党务规章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决定和公布,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制定党务规章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制度,不得出现与之相抵触的内容;(二)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需
2、要,符合学校实际情况,推动高教事业科学发展;(三)公开透明、民主参与。第五条党务规章以条文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一般不分章、节。第二章立项第六条各相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党务规章的,应向党委办公室提出立项申请。师生认为有必要制定党务规章的,可向相关部门提出建议,由相关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第七条党务规章立项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规章的名称;(-)制定规章的必要性;(三)制定规章的依据,含相关文件的名称、文号及有关条文内容等;(四)规章的主要内容;(五)制定规章的进度安排;(六)其他相关事项。第八
3、条党务规章立项申请应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应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第九条党务规章立项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申请部门负责起草工作。第三章起草第十条起草党务规章应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的意见,也可根据需要听取学院行政负责人、党员代表、师生代表的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十一条党务规章涉及管理体制改革、职能调整等重大问题的,起草部门应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第十二条党务规章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起草部门应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起草部门与其他部门有
4、不同意见的,应充分协调;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在提交党务规章草案送审稿时说明情况。第十三条起草部门应向党委办公室提交党务规章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和有关材料。党务规章草案送审稿应由起草部门负责人签署;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应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起草说明应旬括制定党务规章的目的,有关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学校规章的名称及文号,起草过程,主要内容,有关方面的意见及采纳情况和理由。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意见汇总、调研报告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学校规章等。第四章审核和公示第十四条党委办公室
5、负责审核党务规章草案送审稿。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否遵循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党内规章的规定,是否与学校现行规章协调与衔接;(二)是否符合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需要;(三)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四)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经审核不符合以上内容的,党委办公室可缓办或退回起草部门。第十五条党委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继续听取意见并反馈给起草部门。起草部门对党务规章草案送审稿有实质性修改的,应重新审核。第十六条党务规章草案送审稿审核通过后,由党委办公室形成党务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学
6、校数字化平台公示。第十七条党委办公室负责将公示意见反馈给起草部门。对党务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稿有实质性修改意见的,经起草部门修改后重新审核、公示;无实质性修改意见的,由起草部门形成党务规章草案和说明。说明应包括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确立的主要措施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情况。第十八条党务规章草案和说明由起草部门分管领导签署,提出提请校党代会、党委全委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的建议,并征得校党委书记同意。分管领导对党务规章草案有实质性修改意见的,经起草部门修改后重新审核、公示。第五章决定和公布第十九条党务规章应经校
7、党代会、党委全委会或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第二十条校党代会、党委全委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党务规章草案时,由起草部门作说明。第二十一条经校党代会、党委全委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对党务规章草案有实质性修改意见的,经起草部门修改后重新公示和提交会议审议。第二十二条审议通过的党务规章经校党委书记签发后公布;经讨论不予通过的,由党委办公室退回起草部门留存。第二十三条电子归档。党务规章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文书归档、档案馆负责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修改、废止党务规章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
8、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经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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