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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项第三章起草第四章审查第五章决定和公布第六章备案、解释、修改与废止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规章制定程序,提高规章制定效率,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修改、废止和解释,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本市实际,突出地方特色。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规章的制定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市政
2、府法制机构负责统筹规章的制定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备案、修改、废止、解释等具体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应当按各自职责范围和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承担起草规章的具体工作,并积极配合市政府法制机构做好规章制定的其他有关工作。第五条制定规章所需经费列入市政府或者部门年度预算。第二章立项第六条市人民政府通过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年度立法计划包括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并督促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上一
3、年度第四季度内编制完成。第七条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根据市人大的立法计划予以确定。第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认为下一年度需要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事项制定规章的,应当于当年9月30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报送规章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及相关材料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规章立项申请,应当对规章的名称、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可行性、法律依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有关部门意见、起草工作进度安排等作出说明。第九条市政府法制机构于当年的8月份向社会公开征集下一年度的规
4、章立项建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规章立项建议。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征集到的规章立项建议转交相关部门研究,对具备制定条件的建议,由相关部门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规章立项申请。第十条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应当遵循统筹协调、突出重点、先急后缓、量力而行的原则。市政府法制机构根据上述原则对收集到的规章立项申请进行论证,拟订下一年度的规章制定计划。第十一条年度立法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三章起草第十二条规章的起草工作,由提出立项申请的部门、规章的主要实
5、施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综合性、全局性的规章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第十三条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市政府委托起草规章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确定受托人,并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起草部门委托起草规章的,由起草部门确定受托人,并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第十四条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协调,采取网上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第十五条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6、,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正确的意见应当予以采纳;起草部门依法应举行听证会的,听证会的程序适用《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第十六条规章涉及本级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起草部门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在报送规章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第十七条起草部门完成规章起草工作后,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查。报送审查的规章送审稿,应当经起草部门的法制机构审核,领导班
7、子集体讨论通过,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加盖起草部门的公章;共同起草的,应当由该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并加盖各自部门的公章。第十八条报送审查的规章送审稿,应当包括下列材料:(一)报送审查的正式报告;(二)规章送审稿文本及其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规章拟规范事项的现状和存在问题、起草依据、起草过程、拟规定的主要措施或主要制度及其规定的理由、征求意见和组织论证的情况及意见的协调情况;(三)起草规章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四)起草规章组织论证材料和征求意见材料,包括论证、征求意见通知、汇总的意见、釆纳意
8、见和未釆纳意见的说明、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和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的材料;(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第十九条规章送审稿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要求起草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补充相关资料。未按要求补充的,市政府法制机构不予审查,并将规章送审稿退回起草部门限期重新报送。第二十条起草部门应当按照起草方案完成规章的起草工作。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或需要延期完成规章的起草、报送工作的,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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