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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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6号)《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于2000年1月18日经中国地震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局 长 陈章立  二○○○年一月十八日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制定地震行政规章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由中国地震局或者中国地震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调整防震减灾活动的社会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规章由中国地震

2、局局长签署中国地震局令发布。    以中国地震局令以外形式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内部工作规则和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属于地震行政规章。    第三条  地震行政规章按内容不同,称为"规定"、"办法"或者"实施细则"。    对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关系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范,称"规定"。      对某一项行政管理关系作比较具体的规范,称"办法"。    对国务院行政法规所作的具体实施规范,称为"实施细则"。    第四条  地震行政规章的起草、审议、发布、修改、废止和解释,应当依照本规定。    第五条  中

3、国地震局法规司负责管理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的组织、协调等工作。第二章  规章制定规划和计划    第六条  中国地震局法规司根据国家防震减灾事业发展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拟订规章制定规划,报局务会议审定实施。    中国地震局法规司,根据规章制定规划,结合全局工作部署,拟订规章制定计划,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实施。    规章制定规划的年限一般为五年,规章制定计划的年限一般为一年。    第七条  规章制定规划、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与防震减灾法律体系建设相一致,保证立法工作的严肃性、连续性。    第八条  

4、规章制定规划、计划的调整,应当由法规司提出,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九条  法规司负责规章制定规划、计划实施的组织和监督执行工作。第三章  规章的起草    第十条  已列入年度计划的规章由业务主管司(室)负责起草。规章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司(室)工作的,组成起草组,由主要业务司(室)负责牵头,有关司(室)参加起草工作。法规司在规章起草中进行立法指导,重要的规章可以由法规司直接负责或者会同有关司(室)起草。    第十一条  起草规章包括规章草案和起草说明。    规章草案的具体内容一般应当包括:制定的宗旨、依据、适用

5、范围、基本原则、管理机关、实体内容、执行程序、奖惩办法和施行日期等。    起草说明的内容主要包括:制定的目的和依据、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起草过程、需要解释的政策界限和有关问题等。    第十二条  规章的内容分条文书写,冠以"第某条"字样,每条应当包含一项规则,可以分设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冠以(一)、(二)、(三)等数字,目冠以1、2、3等数字。条、款、项、目均应当另起一行缩进二字书写。    规章内容繁杂或者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节。必要时,可以有目录、注释、附录、附表、索引等附加部分。    第十三条  规章

6、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概念明确、文字简炼规范、标点正确。    第十四条  起草规章,应当征求有关单位及专家的意见,对于涉及其他司室主管的业务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规定,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附有关情况的说明。    第十五条  起草规章,应当注意与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衔接和协调。对同一事项,如果作出与别的行政法规、规章不相一致的规定,应当在上报规章草案时专门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六条  起草规章,应当对现行内容相同的规章进行清理。如果现行的规章将被起草的规章所代替,

7、必须在草案中写明予以废止。第四章  规章的审定    第十七条  规章草案定稿后,由起草单位领导签署送审报告,将送审稿、起草说明一并送法规司审查。    在审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起草单位予以修改:    (一) 体例和结构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要求的;    (二) 意见分歧大,需要作较大调整的;    (三) 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四) 条文内容不明确,适用性、可操作性差的。    第十八条  规章草案,经法规司审查后,由法规司提出审议报告,报送主管副局长批准后,按程序提交局务

8、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  规章草案应当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简单或者专业性较强的规章,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认为必要的,也可由局长或者有关副局长传阅审批。    第二十条  局务会议审议法规、规章草案时,负责起草工作部门的负责人作起草说明,法规司负责人作审查说明。    对局务会议提出重大问题或者需要作大量修改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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