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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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政府规章制定工作,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修改及废止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制定政府规章,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符合三亚国际化热带滨海旅游精品城市定位要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制定政府规章,应当从国家整体利益和人民利益出发,不得强调部门的权力和利益;应当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

2、观要求,不得设定有地方保护、阻碍市场流通和其他妨害公平竞争的内容;应当体现行政机关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必要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应当符合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突出地方特色,具有可操作性。第五条下列事项可以制定规章:(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由规章作出规定的事项;(二)根据本市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三)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尚不成熟,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确实需要以规章形式加以规范的事项;(四)其他需要制

3、定规章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第六条市政府统一领导政府规章制定工作。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政府规章制定工作。各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做好规章调研、立项、起草工作,协助和配合市政府法制机构做好征求意见、调查研究、立项评估等工作。第二章立法工作计划第七条制定政府规章,应当列入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以下简称立法工作计划)。立法工作计划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编制。第八条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各区政府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于每年10月20日前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下一年度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第九条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章名称;

4、(二)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宗旨及依据;(三)规章所要解决的问题及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提出制定规章立项前,提出立项单位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调查研究,并作出立法调研说明。第十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根据市政府的委托公开向社会征询规章项目,广泛听取立法建议。其他国家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可以提出立法建议。第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及时对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及立法建议进行组织论证、调查研究和综合协调,根据需要区别轻重缓急,拟订立法工作计划草案,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完成时间等。立法工作计划草案经协商讨论通过后,报

5、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以市政府文件的形式印发。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机构不得将规章项目列入立法工作计划:(一)未经前期立法调研和论证的;(二)拟定规章的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四)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尚未成熟的;(五)其他不需要通过制定规章解决的。第十三条起草单位应当落实立法工作计划,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安排和阶段工作任务。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立法工作计划落实情况,加强督促指导。每年12月31日前,起草单位未按立法工作计划要求完成起草任务的,应

6、当向市政府法制机构书面说明原因,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告市政府。第十四条未列入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政府规章项目,原则上不予临时增加,确需增加的规章项目,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章起草第十五条规章可以由市政府确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起草,也可以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直接起草或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规章内容比较复杂以及立法时限要求较紧的,可以由市政府确定一个单位牵头组织起草。第十六条起草政府规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不得称'‘条例”;(二)应当符合立法技术要求,结构严谨,条理清楚,层次分明,用语准确,文

7、字简洁;(三)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规章的内容以条文形式表述,条下可以分款、项、目。条、款、项、目均应另起行。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四)内容具体、明确、详尽,具有可操作性。第十七条起草规章,应当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起草单位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处理。第十八条规章的内容涉及市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或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起草单位与其他部门有

8、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报送规章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规章的内容涉及有关管理体制、职能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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