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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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卫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政府令第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保证政府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中卫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是指中卫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按照程序制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以市政府令形式发布,用以规范行政行为,调整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关系,适用于中卫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形式。第三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规则”、"办法”、“实施细则”、“实施办法”,不得称

2、“条例”。第四条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规定。违反本规定制定的规章无效。第五条中卫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第六条区、县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应当重视规章的制定工作,对规章的起草、审查、协调、论证和发布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第七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二)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三)从实际出发,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四)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五)体现行政

3、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六)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七)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第八条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第九条规章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制定工作正常开展。第二章立项第十条区、县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向市法制办提出下年度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提出规章立项申请,应当向市政府法制办提交下列材料:(一)制定的目的、依据、拟确定的主要制度、有关背景材料及说明;(二)起草单位和相关单位;(三)其他需说明的事项。已经草拟规章送审稿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前已征求相关部门和单

4、位意见的,还应当同时报送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和修改建议。市法制办可以根据中卫市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制定规章的立项建议。本市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可以提出制定规章的立项建议。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及区、县政府或者市政府法制办提出。第十一条市政府法制办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广泛听取和认真研究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于每年年底以前拟订下一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草案,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后以政府文件印发执行。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第十二条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分为制定项目和调研项目。制定

5、项目是指经论证、比较成熟的当年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项目。调研项目是指当年进行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项目。第十三条规章制定年度计划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对列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项目,承担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及时开展工作,按照要求上报市人民政府决定。第十四条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对拟增加的规章项目应当进行补充论证。未列入年度计划但确需制定的规章,相关部门应当向市法制办写出专题报告并说明理由,经市法制办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统一调整安排。市法制办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对年度规章

6、制定工作计划提出调整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三章起草第十五条列入年度计划的规章,应当由提出立项申请的单位负责起草。两个以上部门联合申请立项的,由申请部门联合起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章送审稿,可以由市法制办直接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市法制办也可根据情况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专家组织起草,相关部门应当给予充分配合:(一)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二)涉及重大行政管理事项的(三)主要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区、县政府或者市政府部门的职责,但联合起草有困难的;(四)不能明确具体职能部门的。第十六条责任起草单位应当确定项目负责人、草拟工作人员以及工作方案,按计划要求组织规章起草工作,并

7、将执行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任务纳入当年目标管理责任制。市法制办应当对有关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执行年度立法计划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和协调,并负责按计划完成所承担的起草任务。第十七条责任起草单位不能按计划要求完成草拟任务的,应当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由市法制办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政府决定。第十八条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第十九条起草政府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起草的政府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

8、他组织切身利益,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有关机关、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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