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建隆与罗雪英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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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付建隆与罗雪英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2)娄中民一终字第27号民事裁判书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建隆,男。委托代理人刘长中,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罗雪英,女。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娇慧,女。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智惠,男。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廖文生,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长青中街1号。负责人方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欧阳屹立,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付建隆与上诉人罗雪英、周娇慧、周智惠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2、任纠纷一案,不服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0)娄星民一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付建隆的委托代理人刘长中,上诉人罗雪英、周智惠及上诉人罗雪英、周娇慧、周智惠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廖文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娄底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欧阳屹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9日20时05分许,被告付建隆持C1D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K96148小型轿车沿吉星路由南往北直线行

3、驶。20时10分许,轿车以每小时78-80公里的速度行驶至南城社区地段,越过道路中心双黄实线欲从西侧机动车绕行时,遇行人周阳生(原系天津大港油田钻井二公司职工,工龄已买断)沿道路由西向东横过道路,车与人在双黄实线位置相遇时,轿车右前侧及前挡风玻璃与行人身体发生碰撞,造成周阳生受伤、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娄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于2010年10月20日对此次事故作出娄公交直一认字(2010)第8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如下:付建隆驾驶轿车以超过法定最高时速上路行驶,在途经施划有道路中心双黄实线的地段时,越过中心

4、双黄实线,致遇行人横过道路时,未采取有效措施避让,其行为分别违反了《湖南省实施v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是引起本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周阳生在事故发生的过程中,无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违法过错行为,故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周阳生受伤后,于当日被送往娄底市中心医院治疗,当天住院。2010年10月27日,周阳生出现腹泻,2010年口月6日,周阳生出现尿量减少,

5、经护肾、血液透析治疗未见好转。2010年12月7日转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住院治疗,至2011年元月7日岀院,共住院31天,住院用去医药费25063.98元。周阳生另在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用去门诊医药费4827.1元出院后转回娄底市中心医院继续住院治疗。2011年2月15B14时45分,周阳生经抢救无效死亡。周阳生在娄底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用去的费用共计212648.3元(其中付建隆支付74000元,平安财保娄底支公司支付10000元)。周阳生另在娄底市中心医院用去门诊医药费3262.5元(其中付建隆垫付1882.6元)。为查明死因

6、,娄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_大队委托娄底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鉴定,物证鉴定所接受委托后对周阳生的尸体进行了解剖提取部分器官、组织送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逬行病理学检验和毒物检验。根据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的病理学检验意见书[(2011)法医病理F・050号],法医毒物分析报告书[(2011)法医毒化026号],娄底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于2011年4月8日作出(娄)公(物)鉴(尸检)字(2011)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死者周阳生系因交通事故致右股骨、右胫骨开放性骨折,全身多处皮肤裂伤等损伤后,继

7、发肾功能不全及全身多发性感染致心、肾功能衰竭为主的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2011年5月19日,娄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委托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对〃周阳生的死亡是否由交通事故直接造成,还是间接造成〃逬行鉴定,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于2011年5月25日作出湘雅司鉴(2011)法文审第483号《法医文证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如下:被鉴定人周阳生出现继发性肾功能不全及全身多发性感染致心、肾功能衰竭为主的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与此次交通事故的夕卜伤有一定关联性。2011年6月10日,娄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向原审

8、法院来函,函告如下:经两次鉴定,此次交通事故并非造成周阳生死亡的直接原因,故该事故不符合交通肇事案立案侦查条件。2011年6月29日原审法院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庭调查结束后,鉴于周阳生尸体未火化,办理丧葬事宜实际产生的一些费用与本案有关,决定休庭。2011年7月11H,原告将周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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