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同良与被告蹇日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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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彭同良与被告蹇日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F)原告彭同良与被告蹇日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F)(2011)蓝法民一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彭同良,女。委托代理人封军勇特别授权。被告蹇日华,男。委托代理人蹇文生,一般代理。原告彭同良与被告蹇曰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罗周革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员刘圆格和人民陪审员梁邦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同良及其委托代理人封军勇和被告蹇H华及其委托代理人蹇文生均到庭参加诉讼。木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同良诉称,原告于2009年3月21日在蓝山县药材公司门口被被告蹇日

2、华的违章车辆撞伤,经交警队认怎其负全部责任。在做完一次手术打钢钉之后,已经过恢复、巩固期,原告于2011年1月18日在蓝山县中心医院做完取钢钉的第二次手术,但被告不支付其费用,现根据《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Z观定,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公正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后期治疗费4483元、护理费261元、误工费19164元,伙食补助费216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共计25124元。原告彭同良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住院医疗发票两张,证明原告住院费用为4483元;2、(2010)永中法民一终字第124号和(2009)蓝民一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受伤的事实;3、司法鉴定意见及

3、疾病诊断证明书,证明原告受伤致残。被告蹇H华的质证异议是:原告所捉供的两张发票的名字冇差异,其中部分费用存在重复计算。对其他的证据无异议。被告蹇日华辩称,原告要求赔偿的费用过高,精神抚慰金原來己赔偿过了,现在属于重复起诉。没有提供任何证据。经本院认证,原告所提供的证据符介法律对证据所要求介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据的效力。被告认为原告所提供的两张发票的名字有差异,经木院核实,该两张发票址然名字冇差异,实为同一人,是医院在办理出院手续时,造成的笔误。经审理杳明,2009年3月21日10时42分,被告驾驶湘C09554号牌小货车途经蓝山县药材公司门前路段时,曲于被告驾驶的湘C0

4、9554号牌小货车拉载的货物超宽,未注意路面安全情况,致使车上货物将原告撞倒在地,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蓝山县交通警察大队认总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于2009年8月6H向法院提起诉讼耍求被告赔偿损失,该案经过一审和二审,最后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曲被告赔偿原告18516.31元。其中的误工费计算了一年(从2009年3月21日至2010年3月21日),没有计算此后的尚未取内固定钢钉期间的误工费。2009年3月21日原告住院后进行了内固定手术,现己经过恢复、巩固期。原告于2011年1月18日在蓝山县中心医院做完取内固定钢钉的笫二次手术,住院9天,开支医疗费4483元。原告于2011年8

5、月5H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木院认为,被告驾车致原告伤残属丁•侵权行为,除了在该案之前法院判决山被告承担的页疗费用外,对于此后原告取内固定钢钉的后期治疗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被告系全部责任,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原告取内固左钢钉时的住院费用4483元及其相关费用。由于此前的判决没有将2010年3月21口至第二次手术后出院(2011年1月27口)期间(共计312天)的误工费用计算,因此,这个期间的谋工费用亦应当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原告提供的计算标准,该项误工费为908&18元(10632元一365天X312天)。虽然原告已逾60岁,但原告受伤时正从事繁重的劳动,属

6、于有劳动能力的人,在原告受伤尚未取内固定钢钉时,因不能从事劳动,在此期间的误工损失,被告应当进行赔偿。在原告第二次住院取内固定时,原告需要人护理,因此,此期间的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亦应当由被告承担,分别为护理费261元和住院伙食补助费108元(12元X9天)。关于原告所要求的精神抚慰金的主张,因此前的判决匕确定由被告赔偿原告粘神抚慰金2000元,因此,该部分费用不能重复由被告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川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

7、告蹇日华赔偿原告彭同良医疗费4483元、护理费261元、误工费908&18元,伙食补助费108元,等共计人民币13940.18元,由被告蹇口华承担。如杲被告蹇「I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Z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元,由原告彭同良承担191元,由被告蹇日华承担23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H起十五H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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