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蓝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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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蓝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IIIi原告蓝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贵任纠纷一案(2011)华民一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原告蓝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戴某某,江华瑶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赵某某,男。原告蓝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封加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罗娅琼担任记录。原告蓝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

2、终结。原告蓝某某诉称:2011年5月3日20时30分许,赵某某驾驶湘M某某号轻型普通货车途经冯乘路418号房屋门口路段在左转弯至冯乘路418号房屋过程中,与蓝某某驾驶的湘M某一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蓝某某受伤及两车部分机件受损的交通事故。蓝某某受伤后,被送到江华县人民医院抢救,因伤情严重,2011年5J14口被转送到桂林181医院抢救治疗。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经江华县交警大队认定,赵某某负事故的主耍责任,蓝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蓝某某的伤情经法医鉴定,构成二级伤残,并需护理,此次交通事故给蓝某某造成如下经

3、济损失:1、伤残补助金89952元,2、医疗费71303.26元,3、误工费8100元,4、护理费810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1557元,6、法医鉴左费2150元,7、继续治疗费20000元,8、被抚养人生活费137920元,9、长期护理费271925元,10、精神损失50000元,11、轮椅费500元,合计人民币:661507.26元。事故发生后,赵某某逃逸。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我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等损失介计人民币393055.08元

4、。被告赵某某未到庭也未向木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3日20时30分许,赵某某驾驶湘M某某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冯乘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途经冯乘路418号房屋门丨I路段,在左转弯至冯乘路418号房屋过程中,一与蓝某某驾驶的湘M某一号二轮摩托车和撞,造成蓝某某受伤及两车部分机件受损的交通事故。2011年5月17日,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事故做出了江公交认字(2011)第06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应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蓝某某应承担该起事故的次

5、要责任。蓝某某受伤后,被送到江华县人民医院抢救,因伤情严垂,2011年5月4日被转送到桂林181医院抢救治疗。2011年5月5日至2011年8月16R,蓝某某在桂林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八一医院住院103天,花医疗费用71303.26元。2011年8月19口,桂林市止诚司法鉴定中心对蓝某某的受伤致残程度及护理依赖程度进行了评定,鉴定意见为:1、蓝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致残程度属二级伤残;2、蓝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致躯体残疾后护理依赖程度属部分程度护理依赖,花法医鉴定费2150元。2010年12刀9口,赵某

6、某为自己的湘M某某号轻型普通货车购买了交强险。2011年12月12H,蓝某某与中华保险公司江华支公司达成了《协议书》,中华保险公司江华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蓝某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100000元。事故发生后,赵某某逃逸,蓝某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赵某某在交强险范甬外赔付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等损失合计人民币393055.08元。另查明,2010年度湖南省范围内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为5622元;农、林、牧行业年均工资为16518元,即每天45.3元。上述事实,

7、有原告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可以认定。木院认为,木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赵某某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进出道路过程中未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俩先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二十一条Z规定,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赵某某应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即:承担70%的责任;蓝某某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夜间及卜•雨条件下未降低行驶速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

8、二条第二款Z规定,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蓝某某应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即:承担30%的责任。此次交通事故给蓝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认定如下:1、伤残补助金89952元,2、医疗费71303.26元,3、误工费103天X16518元/365天二4665.9元,4、护理费1人X103天X16518元/365天二4665.9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1557元,6、法医鉴定费2150元,7、被抚养人生活费:(22年X4310)4-2=474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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