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与卢某某、朱某某、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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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周某某与卢某某、朱某某、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1)芙民初字第1697号民事判决书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芙民初字第1697号原告周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金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金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第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某某路41号。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某某,男。第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某某区道45号某层。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委

2、托代理人罗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官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卢某某(即被告卢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金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皮某某,女。原告周某某因与被告卢某某、朱某某、刘某某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1年7月口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应被告卢某某的申请,通知与本案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保险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保险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钟建林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余晓琴、刘娜

3、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1年11月23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被告卢某某和朱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金某某、被告刘某某、第三人某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相希、第三人某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官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某某保险公司提出涉案交通事故的其他两个受伤者卢某某和皮某某也应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以便某某保险公司一次性处理完毕涉案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责任险理赔事宜,合议庭于是对本案宣布延期审理。休庭后,经与卢某某、皮某某取得联系并征求意见,卢某某、皮某某均表示要求参加本案诉讼,并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于2012年4月10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本

4、案。书记员陈沛蓉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卢某某和朱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金某某、被告刘某某、第三人某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相希、第三人某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第三人卢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金某某、第三人皮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诉称:2010年8月25日,周某某受卢某某之邀,乘坐卢某某所有的湘AX5742(临)号奔驰牌轿车外出,车辆由朱某某驾驶。该车由北往南行驶到长沙市岳麓区麓松路与岳泉路交叉路口时,恰遇刘某某驾驶湘C5G233号轿车沿麓泉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此。由于两个驾驶人均未遵守交通规则,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受伤当场昏迷

5、,被送往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救治。在送往医院救治途中,周某某随身携带的一个LV包丢失,内有周某某的钱包、身份证、银行卡、消费卡等物品。该交通事故由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区大队处理,认定:朱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周某某无责任。周某某住院治疗44天,出院后根据伤情遵医嘱全休半年”行精神功能康复锻炼、治疗。伤情经法医伤残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后期治疗期限为4个月。周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34366.15元至今没有赔偿到位。请求法院判令卢某某、朱某某、刘某某予以连带贝剖尝。被告卢某某、朱某某共同辩称:1、关于周某某前期的医疗费和鉴定费均已由卢某某垫付;

6、2、卢某某对周某某诉称的LV包不知情,且周某某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3、卢某某已经买了全额保险,有关赔偿应当由保险公司负责;4、卢某某及皮某某也是交通事故受害者,希望一并解决赔偿问题。被告刘某某辩称:事故发生后,刘某某垫付了7000元给卢某某。所驾车辆是购买了交强险W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某某保险公司应当依法理赔。周某某诉称LV包丢了,对此刘某某是不知情的。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第三人某某保险公司述称:1、鉴定费、诉讼费等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2、周某某主张的赔偿应当先由某某保险公司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赔付;3、湘AX5742(临)号奔驰牌轿车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湖南华

7、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而非本案当事人,故某某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保险理赔责任。4、保险合同中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而非诉讼。第三人某某保险公司述称:_、周某某主张的损失应当依法核算,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无证据证明的损失不应认定;二、同一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应一并参加诉讼作为共同原告;三、某某保险公司同意在依法核定损失的基础上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责任;四、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不属于本案审理范畴;五、鉴定费、诉讼费等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六、周某某的伤残及后续治疗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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