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xx、黄xx诉刘xx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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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覃XX、黄XX诉刘XX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覃XX、黄XX诉刘XX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贵任纠纷一案(2011)覃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原告覃XX原告黄XX以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XX被告刘XX委托代理人覃XI被告票X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林XX原告覃XX、黄XX诉被告刘XX、草X、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闭培森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春晓、人民陪审员莫继才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4月22口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

2、员唐智皱担任记录。原告覃XX及其委托代理人胡XX,被告刘XX委托代理人票XI,被告票X,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林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覃XX、黄XX共同诉称,2010年10月15日20时46分,覃X2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载马XX等人沿324国道由黎塘往贵港方向行驶,刘XX驾驶桂R31738人型普通客车对向驶来,行至314国道3150Km+300m地段,覃X2釣车与对向刘XX絢驶的大客车车头左侧发生碰撞,造成瑕X2跌落地面后被大客车左轮胎碾压当场死匚,马XX受伤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到现场勘察、调查

3、取证,并作出贵公交事证字[2010]010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为事故情况无法査实,故木案无法做出事故认定。原告认为原告的儿子在木次事故中死亡,是由于被告刘XX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法律所造成的,而被告覃X系桂R31738号车车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两被告应连带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吿保险公司作为桂R31738号车的承保人,应在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本次事故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为106251元,英中:1、死亡赔偿金79600元(3980元/年X20年);2、丧葬费14151元(2358.5元/月X6个月);3、交通费500元;4、摩托车修复费2000

4、元;5、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事故发生后,被告覃X除支付给原告14151元外未支付其他的款项,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刘XX、覃X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2100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户口木、身份证,用以证明原告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及覃X2因木次事故死亡而注销户口。2、贵公交事证字[20101010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用以证明覃X2驾驶的摩托车与刘XX驾驶的桂R31738大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以及覃X2、马XX在本次事故中死亡的事实。在

5、事故证明中只是说未发现刘XX有过错行为,但并不能证实刘XX在本案的事故中没有过错行为。3、交警卷宗中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用以证明刘XX驾驶的客车在发生事故的现场有很长的刹车痕,从而可以证实刘XX超速行驶。4、交警处调取的照片三张:第一张桂R31738大型普通客车碰撞的位置是左前侧;第二张覃X2驾驶的摩托车与刘XX驾驶的桂R31738人型普通客车碰撞的现场;第三张桂R31738大型普通客车离开现场一段距离后停车的照片,用以证明覃X2驾驶的摩托车与刘XX驾驶的客车互相碰撞的事实,以及刘XX驾驶的客车超速行驶导致事故发生的严重后果,故刘XX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5、明桂司法鉴定中

6、心司法鉴立意见书,用以证明草X2因本次事故死广的原因。被告刘XX、覃X共同辩称,1、被告刘XX、覃X不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理由是被告刘XX在木次事故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不负木次事故的责任,覃X2应承担木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覃X2在木次事故中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2、原告在木案中主张的赔偿项LI和赔偿数额有部分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意见如下:交通费没有票据证实,不能确定交通费的支出情况;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依法不予支持;摩托车修复费因没有经过资产评估部门评估,修复费不能确定。3、事故发生后被告覃X已支

7、付了14151元给原告,因被告刘XX在木案中不存在过错,不负本次事故责任,凶此被告不应承担原告的民事赔偿责任。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刘XX、覃X的诉讼请求,并判决原告返还被告已支付的14151元。被告刘XX、頊X未提供证据。被告保险公司辩称,1、桂R31738人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根据本次事故交警作出的事故证明以及被告刘XX的意见,被告刘XX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故因木次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只能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11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且该11000元应是覃X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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