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应对欧盟反倾销“非市场经济地位”策略分析

中国企业应对欧盟反倾销“非市场经济地位”策略分析

ID:46330908

大小:67.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11-22

中国企业应对欧盟反倾销“非市场经济地位”策略分析_第1页
中国企业应对欧盟反倾销“非市场经济地位”策略分析_第2页
中国企业应对欧盟反倾销“非市场经济地位”策略分析_第3页
中国企业应对欧盟反倾销“非市场经济地位”策略分析_第4页
中国企业应对欧盟反倾销“非市场经济地位”策略分析_第5页
资源描述:

《中国企业应对欧盟反倾销“非市场经济地位”策略分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中国企业应对欧盟反倾销“非市场经济地位”策略分[摘要]欧盟在对华反倾销贸易问题上,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确定倾销产品正常价值时,往往拒绝使用我国国内市场销售价格,反而采用一个经济发展水平与我国类似的市场经济国家同类产品成本或出口价格作为计算基础,事实上造成対我国出口企业的歧视性待遇。文章正是基于以上现状,在分析欧盟对华反倾销的法律后,分析中国企业应如何应对此种“非市场经济地位”对自身发展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关键词]欧盟;反倾销;非市场经济地位;中国企业[作者简介]肖雯,广西广播电视大学法律教研室讲师,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国际私法

2、,国际经济法,广西南宁,530022[中图分类号]F1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7723(2012)10-0005-0003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各国为了维护本国国内产业的利益,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此起彼伏、愈演愈烈。在反倾销调查中,以欧盟为代表的发达经济体仍然不承认屮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使得屮国企业在出口贸易中面临着实质上的歧视待遇。因此,研究中国企业在此政策下如何积极应对出口的困境以及积极分析应对策略,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一、欧盟对华反倾销“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相关规定欧盟曾在1994年欧盟理事会519/94号条例附件I规定中国为

3、“非市场经济国家”,但1998年欧盟理事会905/98号条例通过注释将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删除,并视Z为“有条件的市场经济国家”。换言之,如果屮国出口企业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符合下述的五条标准,即能获得“市场经济待遇冬1•按照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价格成本投入(包拙原料、技术与劳动力成本、产品销售和投资等事项),其决策没有明显地受到国家干预,主要生产要素的成木基木反映市场价值。2.企业冇一套明晰的基础财务记录,它按国际通用会计标准被独立审计并具有通用性。3.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没有受过去的非市场经济体系的显著影响,特别是在资产折旧、勾销账目、易货贸

4、易、偿债冲抵付款等方面。4.涉诉企业受破产法和财产法管辖,以保证其在经营中法律资格的确定性和稳定性。5•货币兑换按照市场汇率。二、欧盟对华“非市场经济地位”规定对中国企业的影响欧盟上述政策的出台,理论上的确使欧盟对华反倾销政策休现一定的现实性和灵活性。然而在实践操作上,由于标准本身的苛刻,且在具体执行时存在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欧委会往往考虑到客观经济标准以外的政治和经济利益,对中国企业提交的证据吹毛求疵,导致人部分的中国出口企业仍被拒于“市场经济待遇”门槛Z外。上述前三个标准对中国企业争取获得“市场经济待遇”影响显著。首先,第1项标准虽然字面上未涉及企业所

5、有制问题,但欧委会在判断企业独立性时往往很看重企业的所有制情况及股权控制状况。如果应诉企业或其主要股东是国有企业,则其将很难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在铝箔案中,尽管涉诉的是中美合资企业,欧委会仍以该企业绝大多数股权为国冇,并且董事长由中方任命为由认定该企业存在被国家干预的情形,拒绝给予其市场经济待遇。其次,就笫2项标准而言,虽然它与中国企业会计所应遵守的基本原则一致,但由于实践中适用的过分苛刻,以致一点小错误就可能推翻整个财务数据。在钳铁案中,一家中国企业就因为错误地对一小部分无形资产采用了加速折I口,被欧委会否泄了市场经济地位。而这个错误仅占该企业全部销售成

6、木的0.04%。,事实上完全不可能影响到整个销售成本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再次,第3项标准主要从企业的资产及产权状况进行考察,以明确企业是否自身承担债务。这是由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中,当企业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时,政府可以介入,将贷款转化成国家对企业的投资。因此要满足该标准,企业必须提供贷款与偿还的情况,固泄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来龙去脉及折旧摊销情况,以表明以上情况已不受非市场经济体制中政府的介入和影响。中国出口企业要想满足该标准,理清企业资产同政府管理之间的关系,并以充分证据佐证,在实践中困难重重。三、中国企业的应对策略分析(-)重视行业协会的作用,在不能改变“非市场

7、经济地位”的现状下,积极主张木行业具备市场经济条件《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明确规定,“如受调查的生产者能够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0进口成员在确定价格可比性时,应使用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木”。换句话说,被反倾销调查的产业如果可以举证证明其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外国就不能采取替代国方法来确定倾销产品的正常价值。该规定是针对反倾销调查的整个行业而言的,因此作为整个行业所有企业代表的行业协会应积极向反倾销调查机关提出木行业具备市场经济条件的抗辩,并提供完备有力的证据。从以往的经验看,这一点对于中国企业至

8、关重要,在前述的彩电案中,就由于只有长虹一家公司提出市场经济地位的抗辩而非整个彩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