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反倾销法非市场经济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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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盟反倾销法非市场经济规则研究

2、第1[摘要]1998年《欧盟对华反倾销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修正案》生效后,我国企业仍然很难在欧盟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此前对此问题的研究多是以欧盟的法律为原则讨论如何满足其市场经济待遇标准。中国入世后,我们可以根据icla,2000年。)另有文章转引中国政府公布的资料,到2001年底,由中央政府控制的价格(包括服务价格)只剩下15种。这说明中国不再是“国家垄断贸易并由国家规定国内价格的国家”。西方发达国家在中国有大量的投资和企业,他们的管理人员可以证明他们在中国市场上购买的原材料、雇佣的人员

3、、享受的服务,其价格不受中国政府控制。西方发达国家或者无视中国经济贸易体制的变化,或者采用整体肯定、个案否定的策略,继续在反倾销调查中对中国企业实行“替代国”政策。这种做法违反了GATT补充规定。  其次,调查当局在确定与受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作比较的可比价格时,存在“特殊困难”。只有存在“特殊困难”时,调查当局才能背离《反倾销协议》规定的调查方法,使用调查当局规定的调查方法。如果不存在“特殊困难”,或者虽然存在困难,但是能够克服,还应当使用《反倾销协议》规定的调查方法。这个前提条件更是西方发达国家从来没有考虑过的。

4、他们在实施“替代国”政策时,惟一的条件是他们规定的“非市场经济国家”。我们已经谈过“非市场经济国家”与“全部或大体上全部由国家垄断贸易并由国家规定国内价格的国家”不是同一个概念。后者以肯定的方式定义了一个概念。按照这种肯定的方式,只有当一个WTO成员实际上“全部或大体上全部由国家垄断贸易并由国家规定国内价格”的情况下,才能对其出口产品实施调查当局规定的调查方法。前者以否定的方式定义了一个概念。这实际上是先定义“市场经济国家”,所有被认为不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都被归入“非市场经济国家”。西方发达国家实施替代国政策的实

5、践也证明了二者概念不同这一点。他们心目中的“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就是他们自己。凡是与他们同类的国家就被视为“市场经济国家”,否则就被打入另册。这同时也证明他们将经济问题政治化的倾向。这种做法违反了WTO的宗旨。中国的市场化程度已经高于大多数WTO成员。包括欧盟在内的西方发达国家,根据他们过时的政治观念来看待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继续把中国当作“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处于同样经济体制下的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国营企业给予不同的待遇。欧盟对中国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是总体承认、具体否认,形式上承认、实际上否认。中国加入

6、WTO后,欧盟应按WTO规则来对待中国企业的产品,给予中国企业《反倾销协议》规定的正常调查待遇。  如果中国将替代国问题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裁定,中国存在获胜的基础。即使精通WTO规则的美国,也深知中国如果在WTO框架下通过WTO争议解决机构对替代国政策提出挑战,替代国政策即使不被彻底否定,也将被迫做出修改。因此,美国抢先为自己争取了15年的缓冲时间。(陈静、陈也非:《回到世贸组织规则上来-四谈中国企业如何摆脱反倾销困扰》,2002年8月载于.cacs.gov..)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7、议定书》争取获得正常调查待遇  《议定书》第15条对中国产品适用反倾销措施作了特殊规定,它一方面规定其他成员的权利,另一方面规定其他成员的义务。(关于《议定书》第15条的内容,参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世界贸易组织司译:《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法律出版社2002年1月第一版,第10—11页。)对中国政府来说,当务之急是根据《议定书》第15条,帮助企业从以下几个方面获得WTO的反倾销规则赋予其成员的权利。  1.帮助企业获得无条件的“分别税率”。欧盟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不仅在确定中国企业的倾销幅度时使用“不依

8、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即替代国方法),而且在裁定反倾销税率时拒绝自动给予中国企业“分别税率”。《议定书》第15条未涉及“一国一税”问题。不言而喻,这个问题应当按照《反倾销协议》和WTO规则解决。给予受调查企业“分别税率”,是《反倾销协议》和欧盟反倾销法的基本原则。欧盟的法律没有规定受调查企业获得“分别税率”的标准。欧盟调查当局仅仅根据内部掌握的八项条件裁定中国企业能否获得“分别税率”,因而欧盟的“一国一税”政策是非法的。在中国未加入WTO时,中国无其他途径对“一国一税”政策提出挑战,只能听任欧盟

9、调查当局和欧洲法院的裁决和判决。现在,中国企业在应对欧盟的反倾销调查时,应当要求欧盟无条件地给予“分别税率”。如果遭到欧盟拒绝,中国应当依据《议定书》第15条和WTO规则,通过争端解决机构裁决纠纷。2.帮助企业以“产业或部门”为单位争取“市场经济待遇”,避免外国反倾销调查对国有企业的歧视。根据《议定书》第15.(a)款,WTO成员在审查中国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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