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湖南科技学院后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何俊衡劳动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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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诉人湖南科技学院后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何俊衡劳动争上诉人湖南科技学院后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何俊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0)永中法民二终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永屮法民二终字第2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科技学院后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华山,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先军。委托代理人唐晓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俊衡。委托代理人何肇缘。委托代理人胡国华,湖南靖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科技学院后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俊衡劳动争议纠纷一

2、案,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丁二0—0年十月二十八H作出(2010)零民一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湖南科技学院后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久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贾东衡、禹楚丹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0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木案,代理书记员张玲慧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湖南科技学院后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先军、丿莒晓林,被上诉人何俊衡及委托代理人何華缘、胡国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木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何俊衡系原湖南科技学院教师何聚缘Z子,因智力有些障碍,湖南科技学院给了照顾

3、,H1990年至2003年,被告何俊衡被湖南科技学院安排在该学院从事打扫环境卫生工作,属湖南科技学院后勤处直接领导。2003年9月1口,湖南科技学院撤销后勤处,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成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湖南科技学院后勤服务冇限责任公司,被告何俊衡的工资、人事关系等随之转移至原告湖南科技学院后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曲原告负责安排被告何俊衡继续从事打扫环境卫生的工作,给予被告何俊衡的每月工资为人民币480元。湖南科技学院和原告湖南科技学院后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期间,均没有与被告签订书而劳动合同,至今,也没有与被告签订书面合同解除双

4、方的劳动关系。2009年5月,被告何俊衡在工作时不慎摔伤,经法医鉴定认定为九级伤残。被告受伤后,要求原告按工伤给予报销医疗费用和其他经济损失,遭到了原告的拒绝。原告于2009年8月份开始停发了被告的工资。为此,被告向永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中请,湖南科技学院为笫一被审请人,湖南科技学院后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二被审请人,永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5月24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屮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5、,作出了永劳仲案字[2010]第8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在本裁决书生效ZEI起十五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在本裁定书生效ZEI起十五日内,第一被申请人到永州市劳动社保处为申请人缴纳1996年1月至2002年12刀养老保险的单位部分及利息,第二被申请人到永州市劳动社保处为申请人缴纳2003年1月至2010年5月养老保险的单位部分及利息,具体金额以该社保处的计算为准;三、在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口内,第一被中请人到永州市医疗保险处为中请人缴纳1996年1月至2002年12月医疗保险的单位部分及利息,第二被

6、申请人到永州市医疗保险处为申请人缴纳2003年1月至2010年5月医疗保险的单位部分及利息,具体金额以给医保处的计算为准;四、在本裁决书生效Z口起十五口内,第一被申请人到永州市就业服务处为屮请人缴纳1996年1月至2002年12月失业保险的单位部分及利息,第二被屮请人到到永州市就业服务处为巾请人缴纳2003年1月至2010年5月失业保险的单位部分及利息,具体金额以给服务处的让算为准;五、申请人白行到上述部门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个人部分;六、木裁决书生效ZU起十五日内,第二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未签订书而劳动合同2008年2月至200

7、8年12月的双倍工资5280元;七、驳回中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该仲裁裁决书送达后,笫一被审请人湖南科技学院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第二被申请人湖南科技学院后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则向本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判如所请。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根据法律规主,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木案原告起诉后,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其因不服劳动仲裁裁决书而提起的诉讼没有证据予以支持,故原告在诉讼中提出原、被告Z

8、间没有形成止式劳动关系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其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依法子以驳冋;木案被告在诉讼中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了自己与原告自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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