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上海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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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1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地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其依法履行职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与监督活动。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止确履行法定

2、职责,造成行政执法行为违法,并产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第四条(实施主体)上海市监察委员会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县监察机关根据人事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木办法的实施。本市各级人事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相关的监督与管理。第五条(追究原则)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错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范第六条(追究范圉)行政机关实施下列行政执法行为时,因工作人员有过错,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

3、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笫七条(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界定)本办法第三条所称的“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下列情形:(-)不按照规定履行检查、检验、检测、检疫等监督职责的;(二)实施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接到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许可、给付等职责的;(三)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申诉、控告、检举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处理等职责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

4、形。第八条(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界定)本办法第三条所称的“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下列情形:(-)主要事实认定不实的;(二)适用依据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五)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第三章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承担主体第九条(责任承担主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人员,是指行政执法事项的具体承办人。直接主管人员,是指行政执法事项的审核人和批准人。前款所称的审核人,包

5、括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分管领导,以及按规定行使审核职权的其他审核人;批准人,包括签发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以及按规定或者经授权行使批准职权的其他批准人。第十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分担)审核人变更或者未采纳承办人的正确意见、批准人变更或者未采纳审核人的正确意见,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分别由审核人、批准人承担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承办人、审核人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审核人承担责任。笫十一条(上级改变下级决定的责任承担)上级行政机关改变、撤销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

6、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上级行政机关的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二条(集体决定的责任承担)行政机关经领导集体决策程序后作出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参与作出决定的主要领导视为批准人,按直接主管人员承担责任。第四章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形式第十三条(责任形式)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理分为: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理可以视情况合并适用。第十四条(处分等级)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应当根据故

7、意或者过失、危害后果和影响大小等情节依法作出:(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二)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三)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第十五条(从轻、减轻和免予追究的情形)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因过失导致行政执法过错,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第十六条(职务、级别和工资的处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在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8、。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第十七条(国家赔偿的追偿)因行政执法过错造成行政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向有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第五章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程序第十八条(自行追究和移送处理)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Z—,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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