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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0
《区林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区林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执法过错责任是指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林业行政执法活动中,故意或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过错行为所应承担的相应责任。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由区林业局法制工作机构会同监察机构承办。第四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过错责任追究范围和认定第五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
2、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的;(二)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法定依据的;(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四)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处罚的;(五)滥用职权实施处罚的;(六)玩忽职守,造成一定后果的;(七)徇私枉法,故意放纵、包庇违法行为的;(八)乱收费、乱罚款或者以罚代刑的;(九)其他应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第六条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发生执法过错,应当根据其在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分别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单独行使职权产生的执法过错,由该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责任;行政执法人员两人以上共同
3、行使职权产生的执法过错,由主办人员承担责任,共同主办的共同承担责任。第八条经审查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审查的行政处罚案件,产生执法过错的,其中,审查人同意办案机构处罚意见或者审查意见被办案机构采纳的,审查人承担主要责任,办案机构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审查意见未被采纳的,办案机构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审查人在审查时改变或者不采纳承办人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审查人承担全部责任。第九条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的行政处罚案件,出现执法过错的,其中,审批人同意审查机构审查意见的,由审查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批人在审批时未经审查机构提出审查意见而直接提出审批意见或者改变审查意
4、见的,由审批人承担全部责任。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当场处罚造成执法过错的,由行政执法人员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法定的执法程序产生的执法过错,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第十二条因办案人员提供事实有误或者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等原因导致执法过错的,由办案人员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三条因勘验人、检查人提供错误或虚假的勘验、检查结果导致执法过错的,由勘验人、检查人承担全部责任。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追究过错责任:(一)因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的事实或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二)执法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三)对执法过错行为自行纠正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
5、四)执行上级指示造成执法过错的;(五)其他应从轻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过错责任:(一)因故意行为造成执法过错或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二)执法过错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执法过错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四)其他应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第三章追究种类与程序第十六条行政执法过错的确认,由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立案建议,报分管行政负责人审批。第十七条对需要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经法制工作机构会同监察机构负责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由监察机构行文报行政负责人审批。第十八条经批准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应当制作《行政执
6、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第十九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种类有:(一)通报批评;(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和晋职晋级资格;(三)给予警告或者记过的处分;(四)给予记大过、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五)其他追究方式。前款所列种类,视情节可以合并适用。受到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必须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第二十条调离执法岗位后,法制工作机构应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第二十一条执法过错责任人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单位监察机构提出申诉,监察机构接到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第二十二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
7、应按照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二0一一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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