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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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铜陵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业经2014年11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铜陵市人民政府2014年11月12日铜陵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皖政〔1999〕1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依法委托的执法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作出违

2、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错责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工作。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和政府法制部门等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具体工作。第二章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范围和方式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复议以及履行其它行

3、政监管服务职能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行使权力的;(二)适用法律依据、事实认定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五)执法行为或实施处罚明显不当的;(六)非法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七)非法使用暴力伤害公民身体的;(八)其他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第六条 对行政执法部门责任的追究方式:(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二)限期整改;(三)通报批评;(四)取消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前款规定的行政执法责任,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第七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责任的追究方式:(一)责令作出书面

4、检查;(二)限期整改;(三)通报批评;(四)离岗培训;(五)取消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六)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七)调离执法岗位;(八)行政追偿;(九)给予行政处分。前款规定的行政执法责任,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选用。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单独作出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该机关承担全部过错责任。由2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共同作出的,由主办机关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机关承担相应责任。主办机关不明确的,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第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因执行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命令发生执法过错的,由作出错误决定、命令的上级行政机关承担过错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发现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决

5、定、命令错误,未向上级提出改正意见,或者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单独或共同作出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其行政执法责任由承办人和直接主管人员单独承担或按所起作用大小共同分担。行政执法事项的审核人和批准人为直接主管人员。第十一条 承办人直接作出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执法责任。承办人受指令作出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指令者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第十二条 应当经过审核、批准的行政执法行为,其行政执法责任的承担应当根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

6、岗位职责和具体行为划分:(一)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的,由承办人承担;(二)承办人未经审核、批准而直接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或者虽经审核、批准而不依照审核、批准的内容和要求实施的,由承办人承担;(三)审核人未经批准而直接作出决定的,由审核人承担;(四)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或同意的,按所起作用大小分别由审核人、批准人承担;(五)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直接作出决定的,由批准人承担;(六)承办人意见或建议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

7、正,按所起作用大小分别由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承担;(七)按照岗位职责分解应当单独承担或共同分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经领导集体决策程序后作出决定,导致产生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参与作出决定的主要领导视为批准人,其他领导视为审核人,按直接主管人员承担责任。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上级错误的决定或者命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确定行政执法责任。第十五条受委托组织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应当由委托机关对外承担责任,受委托组织的具体执法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受委托组织的负责人承担主管责任。第十六条行政执法部门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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