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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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区委区府办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区委区府办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办全体工作人员。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过错,是指本办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行政管理正常秩序或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

2、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或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第四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一)不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一级规范性文件的;(二)贯彻落实国家的方针政策或执行政府的决定、命令不力,影响政令畅通的;(三)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区委和本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工作大局的;(四)拒不执行行政监督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无正当理由不采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的建议的;(五)违反规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或颁

3、布行政命令的;(六)采取行政措施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处置群体性事件明显失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七)滥用职权,非法干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在实施内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一)不按照规定程序决策的;(二)在制作、运转公文过程中出现重大错误的;(三)违反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等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四)违反保密规定,泄漏国家秘密或行政相对人隐私的;(五)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公章,造成不良后果的;(六)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工作任

4、务,致使工作贻误,造成不良后果的;(七)不服从内部管理,拒不接受正常的岗位调整或工作安排的;(八)不遵守考勤制度,工作时间擅离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九)其他违反行政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第七条在履行公开与告知义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公开的;(二)不依照规定的形式和期限实施公开的;(三)公开的内容不全面、不准确、不真实,或者剥行政相对人隐瞒应当提供的政务信息的;(四)对公开的内容应予说明解释而不予说明解释的;(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六)其他违反政务公

5、开和行政告知有关规定的.第三章行政过错责任划分与承担第八条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第九条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第十条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及时予以纠正,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

6、领导责任。第十一条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第十二条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第十三条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决策人、持赞同意见的班子成员负直接责任。第十四条承办人不履行规定职责导致行政过错行为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或者批准人指令承办

7、人不履行规定职责的,或指令、暗示承办人按其意图实施过错行为的,作出指令的人员负直接责任。审核人作出的指令经批准人同意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第四章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第十五条行政过错责任的追究方式分为:(一)批评教育;(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四)调离工作岗位;(五)辞退;(六)责令辞职;(七)免职;(八)处分。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受到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第十六条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行政过错分为一般过错、重大过错和特别重大过错:(一)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或者影

8、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二)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或者影响较大的,属重大过错:(三)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属特别重大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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