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南宁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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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勤政,准确、高效实施行政管理,防止和纠正行政过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反内部工作程序,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

2、和后果的行为。第四条行政行为应当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造成行政过错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第五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并将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工作责任目标和岗位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信访条例》规定的应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3、违法或不当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行为需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第八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征收和行政征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征收、征用的;(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设立行政征收、征用项目的;(三)未按法定范围、时限实施行政征收、征用的;(四)截留、私分或擅自开支行政征收款,违法处置征用财物的;(五)实施行政征收、征用不开具合法票据、证明的;(六)其他违反行政征收、征用规定的行为。第九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检查的;(二)不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三)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检查的;(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行政检查职责的;(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六)其他违反行政检查规定,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第十条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无法定依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二)违反法定程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超越法定权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四)其他违反行政强制措施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裁

5、决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对符合条件的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途径的;(三)无特殊原因又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裁决决定的;(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适用法律错误作出行政裁决决定的;(五)索取和收受贿赂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4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不按规定在办公场所明显位置悬挂办事示意图和公开办事流程图的;(二)不涉密的服务内容、办事程序、承诺期限、收费标准、监督渠道、办事结果未公开的;(三)面

6、向社会直接受理业务的窗口单位,工作时间空岗的;(四)违反公务回避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对被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的执法活动不进行监督检查,该组织出现严重行政过错的;(六)违法处置扣押、冻结、罚没财物的;(七)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义务的;(八)违法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九)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十)依法应当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拒绝履行的;(十一)应当依职权履行职责而拒绝、推诿、拖延履行的;(十二)拒绝、推诿、拖延处理公民对违法行为投

7、诉,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十三)行政违法行为被依法责令改正而不予改正的;(十四)不按时执行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生效判决和裁定的;(十五)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范围、设定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内容的;(十六)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内部行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一)对公务来文、来电,未按规定登记,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限报送批办,贻误行政管理工作的;(二)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转送,置之不理,造

8、成严重后果的;(三)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不与有关部门协商,或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未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擅作决定的;(四)未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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