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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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使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正确、公正地查处土地、规划违法案件,维护国家的土地、规划管理秩序,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执法过错,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本办法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白峰镇行政执法人员。   第四条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依法追究的原则; 

2、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在适用法律和政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四)过错与承担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五)重在教育的原则。   第五条执法过错的调查、认定及处理意见的提出,由镇纪检部门负责。   第二章追究范围   第六条行政执法过错认定的标准:   (一)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经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被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经上级机关或上级行政复议机构撤销、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经本级机关自行撤销、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履

3、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执法过错,应当予以追究:   (一)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未及时依法受理群众举报案件,对正在进行的土地、规划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擅自责令拆除、罚款的;   (三)为包庇违法人员或组织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更改案卷材料或不如实记载调查询问笔录的;   (四)制作虚假证据,捏造事实陷害他人,包庇纵容违法人员或组织的;   (五)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索要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发放、伪造、涂改证件的;   (七)滥用职权超范围、超幅度、超权限进

4、行罚没款物的;   (八)丢失、损毁案卷材料或制作假案卷的;   (九)不如实报告案情,不严格把关,致使案件定性错误的;   (十)隐瞒问题或事实,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十一)未持执法证执进行行政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十三)拒不执行上级机关下发的纠正违法通知书,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第三章责任承担   第八条承办人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等原因,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危害后果的,追究承办人的责

5、任。   第九条审核人、批准人对执法过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应当纠正而没有纠正的,追究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第十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批准人不负责任或故意作错误决定,或因领导指令干预导致执法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领导集体审批发生执法过错的,主要追究主持人的责任;对在案件讨论、研究审查过程中发表正确意见而未被采纳,致使错定案的,不追究发表正确意见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执法过错责任由执法过错人承担,二人以上共同导致执法过错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6、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一)情节显著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纠正的;   (三)由于过失造成过错,危害不大的;   (四)确因执法者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执法过错后果的,不予追究;   (五)因行政干预,承办人提出纠正建议,领导不予采纳,免于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   (二)多次发生执法过错,虽经教育不予改正的;   (三)因吃请受贿、打击报复、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导致执法过错发生的;   (四)对查处工作设置障碍,坚持错误拒不改正的;

7、   (五)故意隐匿错案不报,致使错案后果恶化的。   第四章追究程序   第十五条执法过错的立案调查,由镇纪检部门决定。   第十六条一般执法过错由执法过错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查处,查处结果应在结案后五日内报镇纪检工作分管领导。   第十七条重大或涉及单位负责人的,由镇纪检部门负责查处。   第十八条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报镇党委决定。   第十九条追究执法过错责任,调查事实不存在,不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并告知有关单位;经调查应当追究责任的,提出处理意见或提出处理意见后移送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理。   第二十条

8、执法过错责任人对追究责任的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复审;复审决定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镇党委申请复核;镇党委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复核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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