芗城区林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芗城区林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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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城区林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保障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强化林业执法监督,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林业行政执法监察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执法过错是指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林业行政执法活动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会同监察机构承办;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及其监察机构认为有必要时,也可直接追究下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第四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

2、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过错责任:(-)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主体不合法的;(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凿的;(三)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法定依据的;(四)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五)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处罚的;(六)滥用职权实施处罚的;(七)玩忽职守,造成一定后果的;(八)徇私枉法,故意放纵、包庇违法行为的;(九)乱收费、乱罚款或者以罚代刑的;(十)其他应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第六条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发生执法过错应当根据其在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分别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

3、任。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单独行使职权产生的执法过错,由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责任;行政执法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产生的执法过错,由主办人员承担责任,共同主办的共同承担责任。第八条经审查机构审查的行政处罚案件,产生执法过错的,其中,审查人同意办案机构处罚意见或审查意见被办案机构采纳的,审查人承担主要责任,办案机构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审查意见未被采纳的,办案机构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审查人在审查时改变或者不采纳承办人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审查人承担全部责任。第九条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的行政处罚案件,出现执法过错,其中,审批人同意审查机构审查意见的,由审查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批人在审批时未经审查机构提

4、出审查意见而直接提出审批意见,或者改变审查意见的,由审批人承担全部责任。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当场处罚造成执法过错的,由行政执法人员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法定的执法程序产生的执法过错,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第十二条因办案人员提供事实有误,或者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等原因导致执法过错的,由办案人员承担主要责任。第十三条林业行政执法机构按规定应报经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案件,而未依法报呈,擅自作出处罚造成的执法过错,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执法机构承担责任。因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决定错误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责任。第十四条因勘验人、检查人提供错误或弄虚作假

5、的勘验、检查结果导致执法过错的,由勘验人、检查人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追究过错责任:(一)因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的事实或案件的性质发生变化的;(二)执法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三)对执法过错行为自行纠正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四)执行上级指示造成执法过错的;(五)其他应从轻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过错责任:(一)因故意行为造成执法过错或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二)执法过错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执法过错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四)执法过错导致执法机构行政诉讼败诉或者被行政复议机构撤销案件的;(五)其他应从重追究过

6、错责任的。第十七条行政执法过错的确认,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立案建议,报分管行政负责人审批。第十八条对需要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会同监察机构负责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由监察机构行文报行政负责人审批。第十九条经批准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第二十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种类有:(一)通报批评;(二)取消当年评选先进和晋职资格(三)给予警告或者记过的处分;(四)给予记大过、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五)责令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六)其他追究方式。前款所列种类,视情节可以合并适用。受到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必须调离行政执法

7、岗位。第二十一条调离执法岗位后,法制工作机构应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第二十二条执法过错责任人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单位监察机构提出申诉、监察机构接到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第二十三条因执法过错发生的国家赔偿,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认错态度和承受能力,决定其追偿费的额度。追偿费应责令执法过错责任人限期交纳,逾期不交或者少交的,由执法过错责任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在追偿人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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