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消防安全两类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XX县消防安全两类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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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消防安全两类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认真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明确党委、政府、部门、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关于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岗位职责的意见》(X委办发〔2016)33号),特制定

2、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防安全“两类责任”,是指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消防安全监管责任。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出租房出(承)租方等社会单位(以下统称“社会单位”)应履行的确保本单位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职责和义务。消防安全监管责任是指行业主管部门、乡镇党委政府、园区管委会以及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个人应承担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第二章主体责任追究第一节教育培训第三条社会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责,予以强制培训:(一)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工没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的;(二)出租房出(承)租

3、一方或双方没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的;(三)经检查,上述从业人员未掌握消防安全基本常识的;(四)从业人员在生产、储存可燃物的场所吸烟的;(五)发现车间或仓库内有12周岁以下儿童的。第四条教育培训由乡镇、园区消防工作站具体实施。第二节责令整改第五条社会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责,予以责令整改:(一)配备的消防设施、器材、标志,部分损坏、数量不足或设置位置不符合要求的;(二)配备的消防设施、器材、标志,被埋压、圈占、遮挡且可当场整改的;(三)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内堆放杂物且可当场改正的;(四)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堆放杂物且可当场改正的;(五)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不

4、健全的。第三节限期整改第六条社会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责,予以限期整改并挂牌警示:(一)配备的消防设施、器材、标志,损坏严重或损坏数量较多,已降低防火灭火能力的;(二)配备的消防设施、器材、标志,被埋压、圈占、遮挡不能当场整改的;(三)防火分隔不到位,或者已分隔但未采用实体墙分隔的;(四)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内堆放杂物不能当场改正的;(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堆放杂物不能当场改正的;(六)电气线路需采用护套管配线而未落实的;(七)居住出租房未做到明火集中管理的;(A)未落实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的;(九)6个月内违反第五条情形两次以上的。第七条限期整

5、改期限一般不超过10日。第四节强制关停第八条社会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责,予以强制关停,并由供水供电部门暂停供水供电:(一)拒不接受强制教育的;(二)疏散楼梯数量不足的;(三)没有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标志,或者已配备但又拆除的;(四)没有落实防火分隔,或者已分隔但部分拆除或变相拆除的;(五)责令整改仍不整改的;(六)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七)企业无证照从事生产经营的;(A)出租房未办理备案登记且存在安全隐患的;(九)存在违章建筑明显影响消防安全的;(十)发生火灾事故的;(十一)6个月内违反第六条情形两次以上的。第五节法律责任第九条社会单位存在上述情形

6、的,有关部门、乡镇党委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及时从严处理,强化主体责任落实。第十条社会单位发生火灾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体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第三章监管责任追究第一节函告制度第十一条函告制度由县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实施,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落实。第十二条函告的对象为各乡镇党委政府、园区管委会及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第十三条函告的形式包括建议函和督办函。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本办法向乡镇党委政府、园区管委会及行业主管部门送达建议函:(一)根据阶段性火灾数据分析研判,区域

7、、行业发生火灾频率较高的;(二)根据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数据分析研判,区域、行业消防安全隐患突出的;(三)重大节假日、重点活动和重要会议等需要部署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的;(四)县消防安全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发出建议函后,县消防安全委员会要加强跟踪问效,乡镇党委政府、区管委会或部门未采取措施加强对本区域、行业消防工作监管的,要适时形成专题报告,提请县政府对相关区域、行业实施专项消防安全整治或挂牌督办。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向乡镇党委政府、园区管委会及行业主管部门送达督办函:(一)上级消防工作部署或重要会议、重要文件明确规定需要贯彻落实的事

8、项未落实的;(二)上级重要批示涉及某地、某部门需要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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