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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9
《县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县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管理和城乡建设秩序,打击各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以下统称“两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给合《#县强化城乡规划建设和用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组织、共产党员;国家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2、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省、市驻#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由县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依据本办法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已调离本行政区域的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的责任追究由县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依据本办法向其现在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建议免职; (五)责令辞职; (六)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条 责任追究依照下列程序和规定进行: (一)成立调查组。调查核实在违法用地
3、、违法建设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调查组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具体事实、基本结论、责任追究建议。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适当延长调查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 (二)被调查人阻挠、拒绝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提请任免机关或主管单位暂停被调查人的职务。 (三)调查结束,应将调查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听取其对调查事实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 (四)各级党委、政府或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社部门或主管单位依据调查结果作出责任追究决定。 (五)责任追究决定应书面送达责任追究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并
4、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社部门备案。 (六)责任追究对象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诉。有关机关、单位接到申诉后,应及时进行复核、复查,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复核或复查决定。复核、复查期间,不停止原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七)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单位在责任追究决定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送组织人事部门归入责任追究对象的个人档案,并跟踪监督责任追究决定执行。对拒绝执行责任追究决定的,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免去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职务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追究对象作出处理。 (八)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员有利害关
5、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村(社区)对辖区内“两违”负有巡查、制止、报告以及协助上级有关部门查处的责任。有下列情形的,按如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一年度内出现2例未发现、未制止、未上报,被上级有关部门查处的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令村(社区)主要负责人、乡(镇)包村(社区)干部作出检查;出现3例以上(包括3例)的,对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处理,给予乡(镇)包村(社区)干部诫勉处理;出现5例以上责令村(社区)主要负责人辞职,给予乡(镇)包村(社区)干部记过以
6、上行政处分。 (二)对上级有关部门查处“两违”工作不积极配合的,给予所属村(社区)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给予乡(镇)包村(社区)干部诫勉处理。 (三)对纵容群众阻挠、干扰查处的,给予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免职处理,给予乡(镇)包村(社区)干部停职处理。 (四)有前三项规定行为,且有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情节的,加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对村民委员会(社区)主任需要免职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在乡(镇)辖区内,有下列情形的,按如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一年度内出现3例未发现、未制止、未拆除,被上级有关部门查处的违法用地
7、或违法建设行为的,给予乡(镇)分管负责人通报批评处理,责令乡(镇)主要负责人作出检查;出现4例的,给予乡(镇)分管负责人诫勉处理,给予乡(镇)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处理;出现5例以上(包括5例)的,给予乡(镇)分管负责人记过以上行政处分,主要负责人诫勉处理;出现10例以上的,对乡(镇)分管负责人责令辞职,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超过20例的,给予主要负责人建议免职处理。 (二)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与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虽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乡(镇)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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