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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24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经济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302号令、省政府74号令以及XX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因过失或不作为等导致的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者因重特大安全隐患不消除有可能造成事故的,依据本办法予以责任追究。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人,是指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各类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者、分管安全生产
2、工作的负责人、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安全责任事故直接责任人。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是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或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人事劳动监察部门给予政纪处分或引咎辞职等行政责任追究。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行政责任追究外,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民事和刑事责任。(一)当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责任事故的:1、一次死亡1-3人的;2、一次重伤5人以上的;3、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由人事、监察部门给予政纪处分。①一次死亡1人,重伤3人或急性中毒5人,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给予行政记过处分。②一次死亡2人,重伤5人或急性中毒7人,经济损失20万元以
3、上,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③一次死亡3人,重伤7人或急性中毒9人,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给予撤职处分或责令其引咎辞职。(二)所属监管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当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重大事故的,对有关部门的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责任追究。1、一次死亡2-9人的;2、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10人以上的;3、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由人事、监察部门给予政纪处分。①一次死亡2人,重伤5人或急性中毒7人,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②一次死亡3人,重伤7人或急性中毒10人,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③一次死亡4人,重伤9人或急性中毒15人,经济损失40万元以上的,给予行政撤职或责令其
4、引咎辞职。(三)有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行政责任追究。①一年内累计死亡人数2人,重伤5人或急性中毒7人,经济损失20万元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②一年内累计死亡人数3人,重伤7人或急性中毒9人,经济损失30万元的,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③一次死亡4人,重伤9人或急性中毒15人,经济损失40万元以上的,给予行政撤职或责令其引咎辞职。(四)无主管部门或民营企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重伤7人或急性中毒9人,经济损失30万元生产事故或者一年内累计死亡4人以上,重伤9人或急性中毒15人,经济损失40万元以上的,给予撤职并取消其法人资格,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
5、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济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五)一年内乡镇发现一处非法生产或属“四个一律关闭”应关未关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从业单位,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人要向县政府写出检查并追究其行政责任。(六)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整改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按期整改销案的责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按照“关口前移”予以政纪处分。第五条:人事劳动监察部门在对重大责任事故进行行政追究的应征求同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议或具体处理决定。第六条:对瞒报、漏报事故而逃避行政责任追究的,予以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政纪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照《安全生产法》追究直接责任人
6、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人职务变动后,发现其原任职单位其任职期间安全生产中存在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该安全生产责任人实行跟踪追究。第八条:政府部门阻碍、干涉对重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对该部门主要领导人或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人事劳动、监察和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办法实施督查。第十条:本办法所称责任事故,是指由于乡镇部门和各类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失职,渎职行为所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交通安全事故,建筑质量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特
7、种设备安全事故以及其他安全事故。具体责任范围参照县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执行。第条:本办法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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