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城县信访责任制追究暂行办法

黎城县信访责任制追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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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黎城县信访责任制追究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的信访工作,解决好人民群众的信访问题,切实落实领导责任,惩处信访工作违纪行为,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山西省信访条例》和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长治市信访责任制追究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黎城县信访责任制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建立信访责任追究制度,是为了进一步增强各单位、各级领导干部的工作责任感,使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妥善地解决,进一步密切党和

2、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和形象。同时,也是为了规范和维护信访秩序,实行依法治访。第二条信访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双向责任追究,既要追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疏于职守、失职渎职的直接责任人和各级领导责任,也要追究造成信访问题的责任单位责任。同时,对闹私利、闹干部、闹政府的“三闹”人员,也要依法追究责任。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有关领导人员在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时,承担的与领导工作职责相关的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

3、造成的影响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ME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策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第四条各级.各单位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批阅群众来信,亲自接待上访群众,亲自包处疑难信访案件,及时.就地.妥善解决好群众的信访问题,切实做到“守土有责,保一方平安”O第五条信访人要依法、有序逐级上访。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不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不得阻塞交通;不得拦车、示牌、张贴标语和大小字报、吵闹、滋事、纠缠;

4、不得辱骂、殴打接待人员;反映同一问题,推选代表不得超过5人;不得组织煽动他人集体上访;不得携带危险、爆炸物品以及伤害他人的器械进入接待场所。要按照“逐级访”程序办事,遵守上访秩序。第六条责任追究的对象:造成信访问题的责任单位;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疏于职守.失职渎职的直接责任人,工作不力及失职渎职的各级领导干部;违法违规的信访人。第七条责任追究的形式:(一)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二)责令作出检查;(三)诫勉;(四)党纪、政纪处分;(五)行政处罚和治安处罚;(六)刑事责任。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黄牌警告”或实行重点管理。(

5、一)发生群众到县以上党政机关(含县级)上访,通知接返不按要求到位的;(二)市县公开电话、中央省市信访交办案件不认真办理,推诿扯皮、不按时限要求回复办理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又不说明情况的;(三)未按信访工作程序办理信访事项,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或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的;(四)对信访信息不畅通,出现迟报、漏报、瞒报不稳定信访事项的;(五)发生群众围堵、冲击县委、县政府机关,扰乱正常办公秩序,或者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的;(六)发生群众赴省、进京非正常上访和越级集体上访的;(七)对上级机关交办、转办的信访案件,拒不办理,

6、或编报虚假材料欺骗领导机关的。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长治市信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对党政领导班子信访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一)对受理的群众信访问题,党政干部领导没有及时认真处理,不给群众答复,工作不力或人为激化矛盾,导致群众到县委、县政府集体上访的。(二)群众到县委、政府集体上访,责任单位党政领导将群众接回后,不及时认真处理,不按期给群众答复,导致群众重复到县委、政府集体上访的;(三)本单位、本部门发生无序越级上访的;)在全县信访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不达标,被列为信访重点工作管理单位的。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长治市

7、信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责令党政主要领导向县委.县政府作出检查:(一)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因工作失误,处置不当,导致重复到县委.县政府集体上访,发生冲击、围堵.滞留机关,堵塞交通,拦截领导同志车辆,干扰.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二)群众到县委.县政府集体上访后,责任单位党政领导不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做工作,躲避群众,导致上访群众冲击、围堵.滞留机关,堵塞交通,干扰.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三)发生越级赴市.赴省.进京集体上访的;(四)年内被重复通报批评的。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长治市信访责任制追究暂行办法》第九条,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8、实行诫勉,受诫勉的党政领导干部在诫勉期间不能提拔调动,不得参加各类先进个人评选。(一)对群众反映问题处理不力,导致矛盾激化,发生围堵上级机关,堵塞道路交通,冲击重要会场,妨碍县里组织的重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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