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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2
《XX区消防安全两类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XX区消防安全两类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认真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牛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明确党委、政府、部门、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XX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防安全“两类责任
2、”,是指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消防安全监管责任。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出租房主等社会单位(以下统称“社会单位”)应履行的确保本单位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职责和义务。消防安全监管责任是指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以及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个人应承担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第二章主体责任追究第一节强制培训第三条社会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责,予以强制培训。(一)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工没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的;(-)出租房出(承)租一方或双方没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的
3、;(三)经检查,上述从业人员未掌握消防安全基本常识的;(四)从业人员在制衣、纺织、木材加工等可燃场所吸烟的;(五)发现车间或仓库内有12周岁以下儿童的。第四条消防安全强制培训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基地具体实施,公安消防、派出所予以指导。第二节责令整改第五条责令整改。社会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责,予以(一)配备的消防设施、器材、标志,部分损坏、数量不足或设置位置不符合要求的;(二)配备的消防设施、器材、标志,被埋压、圈占、遮挡,且可当场整改的;(三)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内堆放杂物,且可当场改正的;(四)疏散
4、通道、安全出口堆放杂物,且可当场改正的;(五)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不健全的。第三节限期整改第六条社会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责,予以限期整改并挂牌警示。(一)配备的消防设施、器材、标志,损坏严重或损坏数量较多,已降低防火灭火能力的;(二)配备的消防设施、器材、标志,被埋压、占、遮挡,不能当场整改的;(三)防火分隔不到位,或者已分隔但未采用实墙分隔的;(四)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内堆放杂物,不能当场改正的;(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堆放杂物,不能当场改正的;(六)电气线路需采用护套管配线而未落实的;(七)居住出租房未做到明火集中的;(A)未落实
5、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的;(九)6个月内违反第五条情形两次以上的。第七条限期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10日。第四节强制关停第八条社会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及时消除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予以临时查封或依照相关法律予以停产停业,供水供电部门可暂停供水供电:(一)疏散楼梯数量不足的,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二)没有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标志,或者已配备但又拆除的;(三)没有落实防火分隔,或者已分隔但部分拆除或变相拆除的,可能导致火灾蔓延扩大威胁公共安全的;(四)违反消防法责令整改,仍不整改的;(五)违反消防法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六)企业未办理行政
6、许可从事生产经营的;(七)存在违法建筑明显影响消防安全的;(A)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节法律责任第九条社会单位存在上述情形的,有关部门或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应当及时从严处理,强化主体责任落实。第十条社会单位发生火灾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体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第三章监管责任追究第六节函告制度第十一条函告制度由区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实施,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落实。第十二条函告的对象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及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第十三
7、条函告的形式包括建议函和督办函。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本办法向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及行业主管部门送达建议函。(一)根据阶段性火灾数据分析研判,区域、行业发生火灾频率较高的;(二)根据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数据分析研判,区域、行业消防安全隐患突出的;(三)重大节假日、重点活动和重要会议等需要部署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的;(四)区消防安全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发出建议函后,区消防安全委员会要加强跟踪问效,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或相关部门未采取措施加强对本区域、行业消防工作监管的,要适时形成专题报告,提请区政府对相关区域、行
8、业实施专项消防安全整治或挂牌督办。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向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及行业主管部门送达督办函。(一)上级消防工作部署或重要会议、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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