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创建生态文明区城镇村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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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创建生态文明区城镇村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区城镇村建设,强化各地、各部门的工作责任,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市委常委会关于创建生态文明区城镇村工作的决定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问责对象,是指负有创建责任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在创建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依照本办法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第三条各县(市、区)党委主要领导及镇党委书记为创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负有创建工作任务的各级职能部门(含事业单位)的

2、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对未按要求完成创建工作的,除追究属地领导的责任外,应视情追究相关部门领导的连带责任。第四条问责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创建工作中,领导不重视、机构不健全、工作没规划、责任不明确,导致创建工作推不动、难落实,长期落后被动的;(二)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执行不力,未能完成创建任务或长期打不开工作局面的;(三)牵头单位不尽责,协助单位不配合,消极应付,推诿扯皮,延误创建工作推进落实并产生严重后果的;(四)创建工作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搞形式主义,造成

3、恶劣影响的;(五)对存在的问题经反复督办仍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六)在创建工作的考核评比中排名落后,市创建办公室建议问责的;(七)各级创建工作机构及其责任人员履行检查、指导、督办职责不力,致使存在的突出问题得不到发现和纠正,影响和延误创建工作推进落实,或互相串通弄虚作假,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当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A)在创建工作中其他需要问责的行为。第五条问责方式(一)责令公开道歉,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二)停职检查;(三)引咎辞职;(四)责令辞职;(五)免职(免职调离按非领导职务安排工

4、作)。问责方式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六条问责程序(一)对科级(含享受副处级待遇)以下人员问责,由市创建办公室提出问责建议,交所在单位按人事任免权限直接办理;(二)对处级干部问责,由市创建办公室提出问责建议报经市委批准,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按程序组织实施。第七条创建生态文明区城镇村工作纳入各地党政领导干部年度目标综合考核,分值权重由市委组织部确定。第八条本办法由市监察局、市创建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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