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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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的反思摘要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形势严峻,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民生的重大问题。在风险社会背景下,刑法出现了一吐“风险化”的新动向:“法益保护早期化”,刑事法网严密化和刑罚处罚重罚化。这些新动向使刑法在遏制风险的同时,自身也潜藏看风险:自由保障机能被弱化,泛刑法化、重刑化和危险犯被滥用。要消除这些风险,必须在整体上坚持“立罪至后”,从风险社会的角度完善食品安全刑事立法,并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以期更好地保障食品安全。最好的社会政策也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关键词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反思作者简介:汪热,屮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

2、编号:1009-0592(2013)05-073-03一、风险社会视域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趋向(-)“风险社会”与“风险刑法”在风险学者看来,目前全球已进入了“风险社会”。“在风险社会的逻辑支配下,一种新的刑事法律体系和一种新的刑法理论应当而且必须建立,风险社会呼唤并促成风险刑法的诞生。”在风险刑法中,安全的控制与预防是刑法的主要功能。风险刑法在核心刑法休系之外通过规制行为人违反规范的行为导致的风险,扩大犯罪圈,以处罚抽象危险犯的方式实现刑罚的积极的一般预防目的,更早期的、更周延的保护法益。(-)食品安全立法的“风险化”趋势刑法关于危害食詁安全犯罪的

3、规定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刑法保护的早期化、刑事法网的严密化和刑罚处罚的重罚化。1•时间上:从“重打不重防”到“法益保护的早期化”刑法法益保护的早期化即为了防止更为严重的危害结果的发生,刑法过早地介入一些比较严重的犯罪以便于提前更好地保护法益。早期化的表现是刑法原本以造成法益的侵害犯、结果犯为基础,未遂犯、危险犯、预备犯只是修正的、例外的犯罪形态。但近儿年来的刑事立法增加了未遂犯、危险犯、预备犯的处罚规定,逐渐使例外成为常态。我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51的规定对食品卫生犯罪的要求必须是结果犯,即必须出现了危害结果才能成立犯罪。《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

4、品犯罪的决左》则不要求危害结果,将牛产、销售有毒、冇害食品罪规定为行为犯,1997年刑法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由原来的结果犯又规定为危险犯,只要有造成危害的现实危险即可,而《刑法修正案(八)》的立法则一定程度上采用了行为犯的理念,例如将把生产、销售假药罪由原来的危险犯改成了行为犯。2•范围上:从“厉而不严”到“严而不厉”为遏制食品安全犯罪,我们致力于逐渐严密刑事法网。刑法对食品安全的相关犯罪逐步加以规定,力求网罗所有食品安全犯罪。《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食品安全犯罪所规定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只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具有人量生

5、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就可适用该档刑”,将原來的“或者有其他对人休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修改为“或者有莫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等等都说明了这一点。这样的立法修改,从法益保护的角度,无疑是“更加有利于打击此类犯罪”,但作为一个硕币的两面,从人权保障的角度,立法本应尽量少用“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这类模糊不清的词,这种矛盾述需我们进一步反思与权衡。3•程度上:刑罚的重罚化相比于一般犯罪,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更能体现刑罚处罚的重罚化趋向,体现出法益的加重保护。与1997年新刑法相比,《刑法修正案(八)》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6、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增加了类似“其他严重情节”的规定,放宽了处刑的条件。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取消了单处罚金的规左,只提出“并处罚金”没冇规定并处罚金具体数额,同时在牛.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取消了拘役的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而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食品监管渎职罪规定了比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更重的法定刑。张明楷教授指出,刑爭立法在修改时,不能仅考虑国民不成熟的处罚感情,而要尽可能合理地、实证地考虑法益保护的适合性、必要性、相当性。笔者认为这一举动

7、值得进一步反思。二、食品安全风险规制的反思(-)风险、危险与危险犯风险容易被误读为危险,即风险被理解为法益侵害的危险。在具体的刑法理论和犯罪类型中,“危险”往往表示为法益尚未遭到实际侵害但有发生的现实可能性。而风险是一种状态,不仅是一种危险状态,而且同时包含着危险和实害的可能性。总之,危害代表实害尚未发生的状态,是人为选择的调整状态,以特定的法益为前提进行的判断,是一种停止形态;而风险代表一种法益的不确定状态,可能发展为危险或实害,涉及不确定的法益。在刑法理论上,危险犯是与实害犯相対应的概念。实害犯即对法律所保护法益进行了现实侵害的犯罪,危险犯则不要求行

8、为对法益实施了现实的侵害,只需耍有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即可。根据构成耍件耍求行为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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