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司法《行政诉讼》考点:行政诉讼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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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司法《行政诉讼》考点:行政诉讼的被告    导语:被告人是指在刑事案件诉讼中被公诉机关指控涉嫌犯罪的当事人但在民商事、行政案件中的当事人称作“被告”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相关的知识内容吧    一、被告的概念    行政诉讼被告是指由原告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被告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是指依法独立享有与行使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行政机关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职权有独立的机构、编制和经费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虽然不是行政

2、机关但依法取得一定的行政职权《行诉法解释》第20条除沿袭行政诉讼法关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规定以外增加了“规章授权组织”类型这是因为规章授权在实践中较为普遍承认规章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诉讼被告资格会避免许多技术上的困难    2.被告应当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承担实体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讼被告还必须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承担实体法律责任的机关具体有五种情形:    (1)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例如在行政处理决定书上加盖公章的行政机关    (2)委托的行政机关受委托的组织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具体

3、行政行为后果也应当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    (3)行政机构的所属机关行政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超越法定授权的种类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都应当由所属的行政机关承担后果例如派出所作出拘留裁决超越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授权属于种类越权应当由所属的公安局承担违法拘留的后果    (4)作出撤销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者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应当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承担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没有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

4、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承担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5)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后果的行政机关    3.被告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被原告指控并且被法院通知应诉这是被告的程序特征原告指控与法院通知应诉这两个方面必须结合一致缺少任何一方面都不能成立没有原告指控法院不能确定被告;没有法院的审查确定仅有原告指控也不能构成被告这里需要注意的情形是:    (1)被告的变更根据《行诉法解释》第23条第1款规定在第一审程序中法院征得原告的同意后可以变更被告如果法院认为应当变更被告而原告不同

5、意的则由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2)被告的追加根据《行诉法解释》第23条第2款规定有两个以上的被告原告只起诉其中一个而不同意追加另一个行政机关的没有被起诉的行政机关做第三人    二、被告的确认    一般原则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具体的确认情形是:    1.行政复议案件被告的确认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和《行诉法解释》第22条规定经复议而起诉的案件被告的确认分四种情况:    (1)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

6、为复议机关就是被告这里所说的改变包括法律依据、事实根据和处理决定方面的任何实质性变更    (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4)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行政诉讼法作出这种规定的根据是:行政复议维持决定只增强原具体行政行为权威性但实体上仍然是原行政机关的行为而不是行政复议机关的行为如果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则意味着复议机关复议决定完全或者部分取代了原具体

7、行政行为    2.委托行政的被告确认行政机关委托的公务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这里值得注意的问题是:    (1)委托的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依法行使委托职权承担监督责任如果受委托的组织利用委托职权实施违法行为的仍然要由委托的行政机关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委托机关对外履行了法律责任之后可以按照规定追究受委托组织的责任但是这是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之间的内部问题与外部关系中的公民无关委托的行政机关不得以受委托组织违法为由推卸自己的责任    (2)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授权”只有法律授权、法规授权等形

8、式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的“授权”视为委托对此《行诉法解释》第2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3)委托与授权的区别主要是:委托是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委托者是行政机关委托的机关与受委托组织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公法代理关系不产生新的行政主体授权是立法机关给行政机关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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