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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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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行政诉讼》最新考点:地域管辖 导语: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管辖的地域内审理第一审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相关的考试知识点吧 一、一般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一般地域管辖适用于没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应当优先适用特殊
2、地域管辖规定例如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动产案件在管辖上应适用有关不动产的特殊管辖规定 2.一般地域管辖采取了“原告就被告”原则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是为了:(1)便利当事人诉讼(2)便于法院通知、调查取证与执行(3)尊重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效力的区域性由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能保证行政机关的依据与审判机关审查的依据的一致性避免出现区域规范冲突(4)防止滥诉 3.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仍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
3、院管辖在这种情况下复议决定是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简单重复审查的客体实际上仍然是原具体行政行为 4.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这属于共同管辖的一种情形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意味着原行政行为失去效力作出了一个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行诉法解释》第7条规定所谓“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如下情形之.一:(1)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所谓主要事实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构成要件事实主要证据则是
4、证明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据在这里“改变”包括补充、替代、调换以及推理过程改变、重新认定等情形(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所谓“改变”包括增加、减少、调整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条款或者作出了新的解释或者改变案件的定性(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复议决定无论是否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和所适用的依据只要最终在处理结果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就应当适用该条款规定的诉讼管辖处理结果的改变有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等形式 二、特殊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规定
5、的特殊地域管辖有两种情况: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行政诉讼法作这种规定的主要目的是方便公民起诉防止行政机关规避法律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1)凡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无论其名称、措
6、施、程序和实施状态如何一律适用该特殊管辖(2)行政拘留是否属于这里所说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学理上存在争议从保护公民诉权的角度来看对公民采取行政拘留措施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3)针对同一个案件同一个或者不同的行政机关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限制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原告可以选择管辖法院受诉人民法院可以一并管辖如果原告要求一并管辖则受诉法院应当一并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南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
7、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2.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谓不动产是指形体上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就会损失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建筑物、滩涂、山林、草原等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是诉讼管辖制度中的一般规则主要是为了就近调查便于法院执行 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1)“不动产”的范围行政诉讼法所称的“不动产”应当是指“不动产权”而不是“不动产物”;也就是说属于不可移动或者移动
8、即损失其价值的物权具体包括: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案件建筑物的拆除、改建案件不动产污染案件自然权属征收案件自然资源采伐许可案件等(2)必须是“不动产案件”即“不动产”必须是案件的客体或者当事人争议的标的或者“不动产”是产生行政诉讼的原因当事人起诉就是为了解决不动产权属问题如果不动产仅仅是证据或者关联情况则不属于不动产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XX年2月21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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