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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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标准文案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研究——“原告就被告”原则【摘要】“原告就被告”原则在我国已实行多年,其暴露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其最主要的是司法独立与行政干扰的问题。克服司法地方化,阻断行政权对行政审判权的不利影响是实现行政审判公正的首要前提。结合我国实际,本文在对学者提出的方案评析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改进意见,包括:原告选择管辖制度,完善异地管辖制度,对行政权的监督及行政人员的思想教育。【Abstract】〝plaintiffonthedefendant"principleinChinahasbeeninplaceformanyyears,exposedtomor

2、eandmoreproblems,itsmainproblemoftheindependenceofthejudiciaryandtheexecutiveinterference.ToovercomethelocalizationofJustice,theadverseeffectsofblockingtheexecutivepowerofadministrativejurisdictionisthemostimportantprerequisitefortheChiefofafairtrial.Combinedwiththerealityofourcount

3、ryscholars’programassessmentonthebasisoftheproposedimprovements,including:theplaintifftochoosethejurisdictionofthesystem,improvethesystemofoff-siteunderthejurisdictionofthesupervisionoftheexecutivepowerandideologicaleducationoftheadministrativestaff.【关键字】原告就被告司法权行政权【keywords】plainti

4、ffonthedefendantjurisdictionadministrativepowers一、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的规定及意义行政诉讼管辖是人民法院内部各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和分工,作为一项行政诉讼程序制度,对行政案件的处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明确规定管辖有利于人民法院合法且及时有效地行使自己的审判权力,也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法条包含三层意思:一是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5、,由最初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二是经复议的案件,如果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精彩文档实用标准文案则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还是原具体行政行为,还是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三是经复议的案件,如果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则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是新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也可以管辖。从法条可以看出,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一般管辖原则是以被告所在地为主,也就是通说的“原告就被告”原则。该法条是从《民事诉讼法》中移植而来,其设计之初的目的有四:其一,遵循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原

6、则;其二,便于法院的调查审理;其三,为了保持法院适用的法律规范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地方性规范的一致性;其四,促使原告严肃对待自己的诉权,防止司法资源的滥用。二、现行法律在实践运用中出现的问题随着行政审判工作的深入开展和行政诉讼制度的不断发展,现行的管辖制度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现行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问题主要是: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便于法院公正行使审判权两个因素之间存在着内在的矛盾;法院负担均衡原则是必要的,但从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的情况看仍不是主要问题;行政诉讼管辖的各种规定与目前的现实不相适应;司法权对行政权的依附表现明显。李红枫:《行

7、政诉讼管辖制度现状及对策分析》,载《行政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专家和学者分析认为,现行法律的设计和现实的法律运行之间有较大的差距,而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多种多样,有学者认为其具体表现在:体制方面的制约,现行法院体制对政府依附性太强,人员管理和司法保障有赖于地方的保护,这样管辖制度的设计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客观形势发生了变化,原先的行政诉讼立法时的许多制度设计主要针对的是行政处罚案件,这与当前的现实不符合;法院内部认识不到位,思想不统一,法院内部对行政诉讼的认识和审判思路的统一也程度不同的存在一些问题,畏难情绪或回避矛盾的心态也不是没有。王振清主编:《行政诉

8、讼前沿事务问题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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