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民事诉讼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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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民事诉讼地域管辖摘要: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是一项基木的法律制度,但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现行的地域管辖制度因存在较多缺陷不能及时公正的处理相应案件,因而有必要对于现行的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存在缺陷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完善的措施。关键词:地域管辖现状完善民事诉讼管辖是民事纠纷进入法院首先盂要明确的一个问题,而在此中地域管辖乂占了及其重要的比例。因而地域管辖的公正合理不仅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和案件公正、及时的处理,确保司法权威,而且对当事人诉权的保障也有不可忽视的意义。但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2、人们经济活动和交往的频率大大提高,空间的不断扩展,由此引发的跨县区,市区和省区的民事纠纷案件数量大大增加。现行的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对于这些案件来说难以冇效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因而冇必要对当前民事诉讼地域管辖进行分析,促使其在实际更加有效的维护公民权益。一、民事诉讼地域管辖概述地域管辖,乂称区域管辖、土地管辖,是按照人民法院的不同辖区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地域管辖现行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确定,主耍考虑两个因素:一是行政区划;二是当事人或诉讼标的和人民法院的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域管辖可

3、以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四种。除专属管辖外,其他管辖中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对案件均有管辖权。总体上体现了一种以“原告就被告”为原则,“被告就原告”为例外,兼顾民事法律关系发牛•、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來确定管辖权的立法思想。二、我国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不足我国《民事诉讼法》就地域管辖作了基木规定。但这些规定普遍原则性强,可操作性不高,同时部分规定并没有兼顾到民事诉讼屮便利当事人诉讼原则,对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做到有力保护。而在具体则是主要存在以下几点不足:1、我国的地域管辖条文少,原则性强

4、,不利于普通民众的理解把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到第35条对于地域管辖作了基木规定,但这些规定大都原则性较强,实际操作性偏弱。导致最高院为了方便札I应的诉讼进行而颁布人呈的外延性的司法解释来进行实际的司法指导,但这样也导致了相应的条文体系的庞杂分散,难以被普通民众所了解和把握,使田平安编:《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9月第3版,第97页得普通老百姓在而对排列紧密而又无任何指导指示性条款的法律规定时,往往不知从何着手,从而造成百姓的因扰。2、原告就被告原则,轻原告重被告,有失公平。从《民事诉讼法》第

5、21条到第34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绝大多数的案件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而原告住所地具有管辖权的案件极为稀少,一定程度上漠视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而从相关的市判实践中可以看到原告胜诉的案件在此中占到了绝大多数,这就证明了在大部分案件中往往原告是合法权益的受害方,而被告则是侵权方或者是不履行义务一方。这就要求我们在地域管辖的制度设定上,应当充分保护原告一方合法权益,在地域管辖的设置上体现对于原告便利诉讼的原则。而现实中法律则是将这些便利都给予了被告方,导致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奔波千里,而在这个过程中原告需要投入

6、人量的人力物力资源,使得很多原告在还没有获得相应的赔偿Z前就因此放弃了诉讼,特别是一些社会弱势群体在这一方面体现的尤为明显。因而这一种原告就被告以彼告为中心的诉讼地域管辖制度,在诉讼便利上,忽视了原告的仑法权益,有失公平。3、部分被告就原告的管辖规定,违背了便利当事人诉讼的原则。被告就原告的管辖规定,是原告就被告原则的例外,是对儿种特殊情况下,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利原告诉讼而作的专门规定。但是这些规定,放在当今的社会背景下去考量,并不一定给当事人带來便利,相反会增加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例如,对于被监禁的人提起的

7、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假如被告在省外的监狱服刑,原告要提起与被告离婚的诉讼,只能由原告的住地法院管辖。按照通行的做法,至少要有一名法官与一名书记员随同原告一起到狱里开庭,处理原、被告的离婚纠纷。按照现行的诉讼费收费办法,法院人员的差旅费应由当事人承担。如果由被告监禁地法院来管辖,原告只需要一人前往,其支岀的费用,相对于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就要少的多。町见,现行的有关被告就原告的管辖规定,缺乏灵活性,有些英至给当事人增加经济负担,或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己不适应在新的条件下诉讼管辖的需要。2乐训建:《民

8、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的缺陷与完善》,载《人民法院报》,2004年9月20Ho4、为地方保护提供便利条件,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按照现行的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绝大多数案件被告住所地皆有管辖权,阳地方法院人财物依附于地方政府。这就导致在审理一些以地方企业为彼告的案件Z时,政府为保护地区利益时,当地政府往往会对法院施加各种各样的影响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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