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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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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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行政诉讼的被告摘要: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不断深入,民主化不断加强,行政诉讼案件就不断增多。在司法实践中,仅依靠概括的行政诉讼法条文已无法应对层出不穷的具体情况,现实中有不少问题已经出现,这体现出了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还不够完善,特别是对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问题。因而,行政诉讼被告的资格认定越来越突显其重要性,实践中对特定情形下被告资格的重新确认问题已浮出水面。本文主要从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方面加以分析,总结了村民委员会和公立学校这两种特殊情形下能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情形以及其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进行论述。关键词:行政诉

2、讼;行政主体;行政诉讼被告资格;权益保护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是指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确认问题直接关系到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否顺利地行使诉权并及时有效的获得相关救济,因此,本文从正确确认行政诉讼的被告方面加以简要分析论述。一、行政主体与行政诉讼被告谈及我国的行政诉讼被告,不可能不谈到行政主体,因为行政主体与行政诉讼被告密切的联系在一起。从行政主体的角度解释我国行政诉讼的被告制度,逐步

3、获得学术界的认同。我国引入行政主体理论的初衷是为了行政诉讼中确认被告的便利,因为在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后,虽然规定了授权组织和委托组织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但具体操作中却常常存在很大的争议,需要从理论上予以论证,于是一些学者借鉴法国和日本的行政主体理论解释我国的行政诉讼被告制度,所以对行政主体的基本定义为:“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地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的组织。”或者“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够独立地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4、。”虽然表述上有细微的差别,但本质上都把行政主体界定为依法享有行政职权和独立承担相应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样就使行政主体一开始就与行政诉讼中的被告紧密联系。《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严格地讲,我国的行政诉讼并不是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诉讼,而是以行政主体为被告的诉讼。一旦行政主体与行政诉讼被告具有同样的外延,在行政主体的理论框架中,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规则便形成了这样的定位:(1)凡有行为,必有被告;(2)谁行为,谁被

5、告。所以,对行政诉讼的被告定义基本都表述为:“是指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由此可知,确认我国行政诉讼被告必须符合以下三个要件:第一,必须是行政主体;第二,必须是实施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行政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三,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而这些只是针对普通的行政诉讼而言的,实践中往往出现村委会和公立学校这种类似行政主体作为被告的诉讼,是否应该将其视为行政主体,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值得深入探讨。二、特殊情形下行政诉讼的被告研究行政

6、诉讼的被告问题,应借鉴行政主体理论,从实证出发,来看待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缺失,既要看到法律规定下实践的一致性,也要看到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理论上的分歧。理论界对各种情形下行政诉讼被告的探讨已经很多,诸如(1)作出具体行政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被告;(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作被告;(3)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为,该组织是被告;(4)委托某一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5)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是被告;(6)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

7、政机关是被告等。笔者拟就行政诉讼实践中两种特殊的被告资格进行探讨。(一)村民委员会当前,在构建服务型政府的背景下,政府的职能正在下放给非政府组织,政府从微观管理转向宏观调控,作为自治组织的村委会的作用、地位、职责范围等也在日渐提升和增加。同时,村委会依法要办理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在其实施行为的过程中难免与村民发生争议,在实践中与村委会有关的行政纠纷屡见不鲜。《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

8、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由于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属于自治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对村民委员会行政诉讼主体资格予以明确的规定,因此司法实践十分混乱。我国现阶段的村民自治本质上是一种分权,村民自治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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