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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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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非义务教育机构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内容摘要]受教育者的学籍受到校方不正当处分的时候,受教育者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能否把这类案件作为行政案件受理,要回答这些问题。首先,必须弄清学校能否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这个问题清楚了,那么以上的两个问题就迎刃而解了。本文认通过辨析,认为学校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当然,这里的学校主要指的是公立的中专学校和高级中学,义务教育学校不在此列,因义务教育学校是履行我国义务教育法所规定的九年制教育义务,对初中和小学学生实行义务教育而非学历教育,一般不存在对学生的学籍进行处分的问题。需要指明的是:这里所
2、述的对深知的处分实际就是校方对学生的深知给予的行政处罚,即主要指劝其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注销学籍的行为。可以试想,受学历教育即大中专学生和高中学生若被校方不正当地注销学籍,那就必然牵涉到该学生一生的前途和命运,这对于一个受这样处分的学生,可谓是毫不夸张地终身大事。当然,这里并不是说不在学历教育学校求学的学生就不可自学成才,这里且不论自学成才与教育成才的道路顺利与坎坷是多么的不同,主要探讨的是受学历教育者的学籍受到不当处分或惩处时,学生是否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而要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那就必须首先解决学校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3、的问题。本文就学校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做以下辨析。主题词:行政诉讼 被告法律关系一、学校和学生存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在行政管理关系中,行政主体与相对人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相对人,既有服从行政主体管理的义务,也享有行政主体提供相应服务的权利;作为行政主体既有管理相对人,并对其实施制裁的权利,但也有提供服务的义务。表面上看都享有权利,都要履行义务,实质上行政管理关系中行政主体和被管理人的地位是不对等的,如当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法义务时,行政主体可以运用行政权利予以制裁和强制其履行。相反,对行政主体的行为即使是不当或违法,相对人既不能否认其效力
4、也不能加以抵制,只能在事后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法获得救济。正如上述对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论述一样,学校对学生而言就是行政主体,学校制定严格的校规校纪,学生必须服从遵守,即使有时学校的校规校纪不尽合理或违法,学生也必须遵守,否则就会受到行政处分。如报纸上刊载的有的大学规定在校学生一律不准结婚,结婚就开除学籍,这一规定就不符合婚姻法的规定,也没有法律依据,这一规定甚至比军纪还严格,因服现役的军人达到法定婚龄后可以结婚,部队可以批准假期,而规定不准结婚的学校规定确是让达到婚龄的学生不能结婚,有个别学生触犯了此项校规,就受到了学校的开除处分
5、。由此可见,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二、学校对学生深知管理可以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如上所述,学校对违反校规结婚的学生做开除学籍的处分,这就是具体行政行为,而绝不是平等主体之间实施的民事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适用法律规范而做出的影响对方权益的具体规定和措施的行为,其行为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特定相对人的权益,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行这对象的特定性和具体化。如前所述的学校开除学生的深知的行为,就是学校针对特定的学生,依据校规做出的影响特定的学生的权益的具体决定。或者有不同意见可能提出说学校依据校规,而不是依据法律规范
6、做出的处分某个特定学生的行为,不符合你所说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但这种不同意见忘记了具体行政行为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和具体化。在学校认为校规校纪就是校法,就是管理学生的校内的法律规范。我们不能认为某些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或没有正确的法律依据或违反法律,那么,这种具体行政行为就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如:有些行政机关并无权扣押车辆,但却在公路扣押了车辆,我们就不能认为其行为因为没有适用法律规范就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还有不同意见会认为:学校不是行正机关也不是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因此,其不具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7、的主体资格,因此其做出的影响学生权益的行为不能是具体行政行为。这种意见忽视了一个最基本的事实,即学校对于学生而言,具有高度的行政管理职能,因此,说学校因不是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并由此出发推论出学校对学生不具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的观点缺乏事实根据。三、学生是否有权对学校提起行政诉讼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应该是肯定的。受学历教育的学生有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根据权利法定原则,我国相关法律赋予了学生在诊断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具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力,学校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
8、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教育者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权提出申诉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被学校开除包括被诉讼,人民法院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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