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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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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民事侵权责任竞合问题探究摘要:国家在对某项权利进行救济的过程中,其所采用的救济模式,受到该国家社会、经济、政治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从此角度来说,关于工伤损害赔付模式的建立,就不单单是一个法律逻辑问题,其中也包含了对政策、制度等的考量。本文就针对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责任竞合问题展开简单分析,以供参考。关键词:工伤保险;民事侵权责任;竞合就针对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在工伤保险制度实行以来,在工伤赔付与侵权赔偿出现竞合时,因法律规定不明,致使司法实践中受理机构理解不同,做法不一;当事人徘徊迷惘,不知所措。堕待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介以明确,避免问题同类处理不同的结果
2、。一、基本概述所谓的竞合,指的就是一个法律事实将产生两种以上法律关系,并符合多个法律要件,适用多个法律规范。工伤是职工因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伤害,现行的《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保险作了明确的责任认定,同时对赔付标准也作了明确规定。该《条例》第14条规定了7种情形,发生这7种情形的时候,应当将其认定为工伤。尤其是第三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这两种情况,是职工在履行工作职责中被第三人致伤的,涉及的法律关系是双重或多重的。工伤
3、职工不仅具有工伤保险赔付请求权,同时也具有向侵权人请求民事赔偿的权利。二、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适用用人单位侵权1.用人单位对事故发生无过错在发生事故的过程中,用人单位不存在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在这种情况下,应采用替代模式,也就是说,受害人在进行赔付申请的时候,只能请求工伤保险补偿一项。但是,如果是工伤事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无条件承担对劳动者的工伤补偿责任。不过,如果事故是因受害人自身因素导致,例如,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等,用人单位并不存在道德上之非难性,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就不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此,替代模式既能提升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积极性,也
4、能促进劳动者增强安全生产的意识。2•用人单位对事故发生有过错如果在发生工伤事故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存在过错,那么,在对受害人进行赔付时,就可采取补充模式。工伤受害人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后,还可依据民事法律相关规定和实际损失,再向用人单位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补偿,都可以在法律层面上找到相应的依据,因而,就可以形成以工伤保险补偿为主、侵权损害赔偿为辅的权利救济模式。不过,学界也有观点认为,德国以劳灾补偿取代侵权责任制度具有可借鉴性,可参考其制度替代模式。3.用人单位对事故发生存在故意如果工伤事故的发生,是因用人单位故意而为之,这种情形不
5、应纳入工伤保险赔付范畴。因事故是人为导致,不符合承保风险的纯粹性。不过,与商业保险不同的是,工伤保险还具有社会保障功能,从此侧面来说,应先对受害者进行赔付,然后,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用人单位进行追偿。如果在发生工伤事故之前,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先对工伤事故受害者进行赔付,后期再向用人单位追偿和追责。第三人侵权1.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侵权如果工伤事故是因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侵权导致,用人单位不存在过错,但受害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聘用关系,那么,受害人可据此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补偿。同时,因第三人是事
6、故直接侵权者,受害人可向第三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尽管这两种请求权都是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其并不冲突,因其分别从属不同的法律关系。2.用人单位内部第三人侵权用人单位内部第三人侵权行为可分为两种:第一,职务侵权行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劳动者发生植物侵权行为,但用人单位不存在主观过错行为,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仍然要对劳动者的职务侵权行为承担无过错责任,而不以用人单位是否具有主观过错为归责要件。第二,非职务侵权行为。因用人单位内部非职务侵权行为导致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的,应适用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侵权情形,受害人在申请
7、赔付时,可采用改良的兼得模式,同时主张工伤保险补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两项权利。三、结语综上所述,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约,当前我国社会保障的经济基础还相对薄弱,社会保障的作用还未得到充分的发挥。整体来看,与发达国家相比,工伤保险制度还处于低位运行状态,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对受害人的补偿水平也低于社会平均物价水平。在当前国情下,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议采用补充模式,实行多种损害填补制度并存的混合体制,这样将能使“个人自由及责任”与“社会安全”基本价值都能得到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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