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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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竞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工伤事故与民事侵权同时发生的案件,即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或上下班途中遭受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害而造成职工人身损害的情况,由此引发工伤事故与民事侵权纠纷的竞合。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而产生多个请求权,一方面根据劳动法律关系而产生工伤保险赔付请求权,另一方面根据民事侵权法律关系而产生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进而导致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但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对此类案件中的请求权问题规定尚不明确,各地方在执行中缺乏统一认识,加之

2、法律工作者亦对此有不一致理解,故在案件处理和受害劳动者损害赔偿问题上往往产生分歧,于是就出现了劳动者是可以获得双重赔偿,还是只能获得工伤保险或民事赔偿中的一种,还是在获得工伤保险后,可以就民事赔偿不足的部分请求赔偿,还是先获得民事赔偿,再由工伤保险对不足部分补足等争论,严重影响了法律制度价值的实现。本文将通过对工伤保险赔付和民事侵权赔偿制度的实证分析,借以厘清这两项请求权的实现方案。一、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赔偿的立法分析掌握立法针对某类社会关系的调整规范,是我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础。下面,笔者将就我国关于工伤保险赔付

3、与民事侵权赔偿的立法现状加以分析:(一)我国工伤保险立法进程。 13工伤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机制,新中国于上世纪50年代起就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1951年政务院颁行的《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了企业负担工伤保险费的基本制度,工伤保险实行单一救济模式。1957年,卫生部制定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将职业病纳入工伤保险范围。1994年的《劳动法》也明确规定要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原劳动部于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将工伤保险纳入社会统筹,将工伤保险纳入强制的社会保险范畴。该《试行办法》采

4、取了两种救济模式:对企业而言,其一旦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即免除其工伤赔偿责任和侵权责任,采用的是取代模式;而对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则采用责任竞合模式,即遵循了不重复享受权利,不能获得双重赔偿的原则。值得关注的是,该《试行办法》第28条关于工伤保险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发生竞合时的处理顺序及责任承担的规定,即因交通事故或因第三人侵权而发生的工伤的,工伤职工应先向侵权者索赔,在侵权者逃逸或其他原因使工伤职工无法获得民事赔偿时,工伤职工才能主张企业或者工伤保险机构给予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如工伤职工获得的民事赔偿标准低于工伤保险给付

5、待遇标准时,工伤职工可以要求补足。2002年,我国先后颁布了《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生产法》,规定职业病病人、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仍可依法享有民事求偿权。国务院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在全方位推动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建设和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积极进步。(二)我国工伤保险现行立法分析。13为保障工伤职工的及时救治和促进工伤预防,我国在总结工伤保险实践经验和借鉴他国先进做法的基础上,已初步完善了我国工伤保险法律体系。笔者将重点就现行立法中关于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损

6、害赔偿请求权竞合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1、《工伤保险条例》是在原《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基础上加以修改而来的,其虽对工伤保险的各项制度作了全面的补充和规范,但是,因删除了原《试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使得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损害竞合时,请求权的实现方案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的焦点。有观点认为,《工伤保险条例》既然删除了原《试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就是表明对原来立法模式的废除,应允许工伤职工获得“双赔”。另有观点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删除了原《试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是因为原立法模式运行多年,已形成惯例,不需要再在立法

7、中予以规定,在新法执行中应遵循原立法模式和工作经验。笔者认为,两种观点皆显勉强,《工伤保险条例》此举意在赋予工伤职工以选择权,是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害,还是民事损害赔偿,这一问题由工伤职工自主选择。该方案虽然符合处理权利竞合时的立法技术和原则,但关于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竞合问题却是一个不可回避的话题。比照西方国家,我国目前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数额尚有较大差距,所以,不宜确立选择模式。2、《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规定:“职业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安全生产法》

8、第48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13,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这两部法律的立法精神和法律适用存在不同理解。有观点认为,该立法模式确立了我国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的“双赔”机制,即工伤保险和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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