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竞合时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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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竞合时的法律适用关于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竞合时的法律适用导读:[摘要]职工因第三人侵权事故导致工伤,在已得到工伤保险赔偿后,能否再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笔者认为应采取“兼得模式”即允许受害职工有权向侵权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这并不违背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更利于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的利益,也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整体要求。  [关键词]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工伤保险竞合  []A[]1009-5489(2009)04-0014-02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大量的工伤事故不断涌现,工伤事故不但造成劳动者巨大人身伤害,而且也深深的困扰着雇主、社会和

2、政府。如何给予工伤受害者救济,尽可能地化解职业灾害带来的社会理由,始终是理论和实践部门研究的重点课题。这方面我国立法相对滞后,且由于深受私法观念的影响,在工伤事故救济上,民事实体救济和程序救济双双越位,从而导致工伤保险制度的节约制度成本的初衷偏离和弱者保护功能的削弱。这些缺陷不但给实践带来负面影响,也给理论研究蒙上了一层阴影。因此,研究“法律适用”理由,并给出建设性的意见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及实践作用。  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未明确规定如何解决两者竞合的理由,这并不是因为立法中的忽视,而是多方论证后的选择。我国明确规定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理由

3、的立法主要有《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理由的解释》,即《职业病防治法》52条、《安全生产法》4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理由的解释》11条、12条。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理由的解释》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

4、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理由,关系到工伤当事人所获赔偿的多少,直接影响工伤职工及其家庭

5、成员的生活水平。其处理不仅与工伤当事人的切实利益息息相关,同时还必须考虑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企业的承受能力等因素,是一个涉及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大理由,因此实践中必须认真对待、慎重处理。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经常遇到工伤保险请求权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理由,此时应如何处理,值得探讨。国外立法主要有四种模式,即选择模式、取代模式、兼得模式、补充模式,我国究竟应采何种模式,理论界和实务界观点不一。  本人赞成采用兼得模式,理由如下:  一、两种赔偿分别基于不同的请求权和法律关系。工伤保险赔偿是根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而行使的一种工伤保险待遇请

6、求权,该种请求权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张的,其本质是国家对劳动者劳动权益的社会保障措施,目的是将损害负担社会化,实现对劳动者利益的充分保护和快速补偿。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是基于侵权行为引起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具有社会属性,其法律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原则(机动车与行人之间)或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之间)。因此,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竞合时的法律适用由优秀站..提供,助您写好论文.请求权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之间不适用《合同法》第122条关于违约

7、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择一主张的规定。  二、劳动部颁布的原《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医疗费等,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即受害者不能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但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竞合情况未作出明确规定,既然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就应允许获得双重赔偿。  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理由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

8、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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