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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媒介審判”研究現狀的探討【摘要】伴隨著我國依法治國進程的推進,“媒介審判”現象在我國也開始受到廣泛關註。筆者認為,相對於極個別媒介對案件審判形成較大影響的案例來說,媒介在案件審判過程中所扮演的更多的是一種輿論監督的角色,以往一些研究過於誇大瞭媒介在司法審判中的影響力【關鍵詞】媒介審判司法獨立輿論監督“媒介審判”或稱“新聞審判”、輿論審判,原是西方新聞傳播法中的一個概念,意指新聞報道超越法律規定,幹預、影響審判獨立和公正的現象①。在我國,伴隨著依法治國進程的推進,法制報道逐漸成為我眾多媒體爭相參與的報道領域,“媒介審判”現象也開始受到廣泛關註一、“媒介審判”現象產生的社會根源“媒介審判”的產
2、生有著極其復雜的社會根源,劉紅在《媒介審判的原因及對策》一文中指出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司法缺位。新聞媒介成瞭司法缺乏和司法不公的一種特殊的救濟手段第二,新聞界越位。借助於其所依托的強大的政治權威,我國的新聞媒體或多或少地都有評判是非、解決糾紛的權力第三,媒體受經濟利益的驅使第四,公眾對人治情結的執著。一些弱勢群體總是希望媒體利用自己輿論監督的權力對司法行政部門施加壓力,從而形成對自己有利的審判和裁決②二、“媒介審判”是否有礙司法公正對於這一問題,存在兩種看法周澤認為“媒介審判”未必有礙司法公正。他認為輿論評判是對司法公正的檢驗;誤導司法非媒體和輿論之過;“媒體審判”與有罪推定無關;控制輿論評判
3、是徒勞的。他進而指出:對輿論評判影響司法的指責,本身就是一種混亂的邏輯③另一種觀點認為“媒介審判”具有極大的負面作用第一,它加劇瞭新聞自由與司法獨立的沖突第二,它容易誤導受眾,造成公眾對司法機關的不信任第三,它扭曲瞭新聞輿論監督的功能第四,它改變瞭新聞媒體的角色定位,幹擾瞭新聞界的正常工作,並有可能使媒體陷入訟累之中。“媒介審判”所引發的媒體的職責超越把媒鵠推向瞭尷尬的境地:一是“審判”本身就缺乏合法性,與法律規定的“無罪推定”、“罪刑法定”等原則相悖;二是道德與法律的沖突問題。三是專業技術條件與手段問題。媒體不能像司法機關那樣采取合法有效的偵查技術和偵破手段,這必然使其“審判”的信度、效度大
4、大降低④三、如何避免有害的“媒介審判”對於有害的“媒介審判”的防治,吳東平認為法制新聞報道必須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堅持以正面報道為主的原則,以恰當的宣傳方式,適度的報道分寸,進行宣傳和報道;新聞報道的內容要兼顧讀者需求與合法程序;記者在報道過程中要規范使用法律語言⑤《“媒介審判”的機理與對策》一文指出首先媒介要明確媒體的角色定位。媒體自身隻是事實的記錄者和轉述者,所要做的隻是把信息公開,用事實說話,而不能當事實的評論者和審判者,因而對於當事人的“舉報”、“投訴”等等,媒體不可輕率地給予報道,一定要以中立者的身份行事其次,法制新聞報道要信守客觀公正的原則。法制新聞報道看點的挖掘必須嚴格遵循合法守
5、序的原則,尤其是對正在偵查、起訴或審理的案件,以及尚未做出終審判決的案件,決不可超越司法程序搶先報道,更不能發表具有傾向性的評論,對司法機關的審判活動施加壓力,影響法院裁決最後,司法機關可以采取兩方面的對策:一方面盡可能加大司法工作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滿足公眾的知情權,以輿論監督為防腐劑,有效地防范和限制司法權力的異化和濫用。另一方面,司法機關要建立一種屏蔽機制,通過法律和其他手段約束新聞媒體對司法獨立的非法幹預,最大限度地維護司法公正⑥四、結語綜上所述,關於“媒介審判”的研究目前多是就一些個別案例對其成因及造成的危害與危害的防治進行分析。在這一問題上,媒體和司法機關似乎處於一種對立的立場,但我
6、們不能僅就一些現象的分析就片面得出這兩者水火不相容的結論。筆者認為,相對於極個別媒介對案件審判形成較大影響的案例來說,媒介在案件審判過程中所扮演的更多的是一種輿論監督的角色,以往一些研究似乎有點以偏概全,過於誇大瞭媒介在司法審判中的影響力。■參考文獻%1吳秋餘,《要謹防媒介審判上演》,《人民論壇》,2007年3期%1劉紅,《“媒介審判”的原因與對策》,《安陽工學院學報》,2006年4期③④周澤,《輿論評判:正義之秤一一兼對“媒體審判”、"輿論審判”之說的反思》,《新聞記者》,2004年9期%1吳東平,《法制報道如何避免“媒介審判”問題》,《傳媒觀察》,2006年6期%1慕明春,《“媒介審判”的
7、機理與對策》,《現代傳播»,2005年1期(作者:蘭州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2007級傳播學研究生)責編:周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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