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监督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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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立案监督制度探析【摘要】刑事立案监督,指的是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立案机关的立案活动所进行的监督。本文对我国现行刑事立案监督制度进行分析,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进而提出完善的对策。【关键词】刑事立案;监督一、刑事立案监督的运行现状《刑事诉讼法》第八I•七条规定赋予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权。而在司法实践屮,检察机关未能对刑事立案开展强有力的监督和制约,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监督对象存空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都具有对于刑事案件的立案权,但《刑事诉讼法》笫八十七条同时乂规定,刑事立案监督的对象仅局限于公安机关,这实际造成了在立法

2、上的空白,致使在司法实践小检察机关对以上这些拥有立案权的部门特别是人民法院、检察院自身和监狱等的刑事立案活动的法律监督无法可依。(二)监督内容不全面《刑事诉讼法》中在刑事立案监督方面只规定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消极立案行为进行监督,而对于同样性质严重的“不当立而立”的积极立案行为确没有明确规定。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的情况,应明确规定要实施监督并可以通知公安机关撤案。(三)监督手段显单调完整的立案监督权至少应当包含三个部分:对立案活动的调查权、纠正权和处罚建议权,现行刑事诉讼法对立案监督只规定了两项内容(《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可视为

3、调查权的一部分)和“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通知侦察机关立案”(可视为纠止权的一部分),在司法实践中直接表现为检察机关的监督手段的单调和缺失,致使检察机关缺乏了监督主动性、权威性。(四)监督机构较薄弱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检察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职能应分别由侦查监督和控告申诉两个部门来共同履行。这实际上是将一项职能人为地进行了分割,混淆了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和控申监督的界限,从而降低了刑事立案监督的法律地位,对于刑事立案监督活动的开展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五)监督效力太弱化《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对于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行为,检察机关“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理由不成立应“通

4、知公安机关立案”。但在司法实践中,发出通知书的后续事宜更为繁多和重要,对出现部分公安机关拒不说明理由和拒不执行立案通知的行为却无法进行约束和制裁,这无疑是削弱了立案监督的效力。二、刑事立案监督的问题根源(•)体制根源现行的司法体制,决定了检察机关在刑事立案监督往往处于被动局面。一方面,检察机关监督工作的开展必须要得到地方党委、政府和人大的支持,这一格局造成了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的被动;另一方面,日常工作中的信息不对称也使得检察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T作限于被动。(二)思想根源一方而,由于我国历史上长期处于封建社会统治,“愚民统治”思想荼毒较深,使得广大人民群众谈法色变,自身的维权意识不强。另一方而

5、,部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理念明显滞后,从而造成了当前实践中不敢监督、被动监督的现象。(三)立法根源具体表现为:第一,我国现行法律对刑事立案监督权设置的力度不够,法律未赋予检察机关以调查权和处分权,严重制约了法律监督权的正常发挥。第二,我国现行法律对刑事立案监督的规定内容不够明确,制约了检察机关监督权的有效发挥。第三,现行法律对刑事立案监督的规定不够具休全面,使得立案监督欠缺可操作性。(四)实践根源检察机关内部资源配置不合理导致法律监督职能的不断弱化。长期以来,我国各级检察机关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打击重点执法思想的指导下,逐步加大了对贪污、贿赂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查办力度,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

6、对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特别是在当前检察系统的考核大多围绕侦查权为核心,使得检察机关的工作部署和资源配置上过分强调侦查权,从而忽视了法律监督权,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检察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能力。三、刑事立案监督的现实救济(一)意识救济1•捉高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公民运用权利的过程,本质上就是制约权威的过程。只有熟悉法律法规,真正了解立案监督的运作程序,才能切实维权。因此,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应扩大宣传,注重培养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2.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识当前,应摒弃两种错误的认识:一是认为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应该放在审查起诉、审查批捕、办理自诉案件,立案监督工作则是“配角

7、”。二是认为立案监督工作不宜过于严格,否则会影响到与公安等机关的关系,不利于今后工作的开展。对此,检察机关应在内部积极开展学习教育活动,提升办案人员的法律素质,端正立案监督的工作态度。3.增强立案主体的自律意识正人者必先正己。一方面要在立案机关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活动,引导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执法观。另一方面,各立案机关应建立起立案权力运行的内控机制,规范各项流程,排查风险源点,预防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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