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探索和完善

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探索和完善

ID:25660303

大小:54.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11-22

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探索和完善_第1页
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探索和完善_第2页
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探索和完善_第3页
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探索和完善_第4页
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探索和完善_第5页
资源描述:

《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探索和完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探索和完善  摘要刑事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当前,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和司法实践中碰到的实际困难等因素制约,使立案监督职能发挥不尽如人意。本文认为必须对刑事立案监督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新的监督机制。  关键词立案监督刑事诉讼法律权威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1009-0592(2010)11-046-02    刑事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它对刑事立案主体依法立案,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不破不立、以罚代刑、不该立案而立案等违法问题,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各级检察机关经过这些年来的实践,在这一领域取得

2、了显著成绩。据统计,2003年至2007年,全国检察机关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94766件,对违法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等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公安机关撤案18266件,为有效打击刑事犯罪,维护法律权威,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的欠缺,以及司法机关认识上的不一致,导致刑事立案监督在实际工作中遇到诸多问题和障碍,亟待采取相关举措进行改革和完善。  一、当前刑事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论文代写  (一)立法上过于原则和简约,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有效开展监督  目前立案监督的范围过于狭窄,笔者认为不仅应当包括该立案未立案,还应当包括不该立案而立案以及立案

3、后降格处理等情况。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是指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涉及刑事立案的哪些活动可以进行监督。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立案监督的范围只能是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的行为(违法消极立案行为),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情形(违法积极立案行为)及立案后又撤销或另作劳动教养、治安处罚等情形,则没有规定在立案监督范围之列。由于立法上的疏漏和缺陷,造成了检察机关对后两种立案行为实施监督缺乏法律依据的尴尬局面。虽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在第十章以一节的篇幅专门对立案监督进行了细化,并将立案监督的范围拓展到对公安机关不应该立案而立案的监督,但因该规则的效力相对较低,又与《公安机关办理

4、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不协调,不配套,实践中难以得到公安机关的认可。司法实践中,违法积极立案行为时有发生,如打击报复、徇私枉法、非法插手民间经济纠纷、对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因利益驱动而乱立案,滥用刑事强制措施等等。事实上,滥用立案权不仅严重侵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机关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其危害后果并不比违法消极立案行为小。  (二)司法实践中缺乏相应配套制度,制约了权能的发挥  一个完整的立案监督权应当包括对立案活动的知情权、对不当处理案件的调查权,以及对违法不立案的纠正权。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发案、受案、立案或不立案的情况告知检察机关,导致立案监督工作变

5、成无米之炊,检察机关获得立案监督案件线索的渠道主要是被害人的申诉和群众的控告,其次是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通过阅卷在内部找米下锅。知情权的缺失导致立案监督渠道太过狭窄,案件线索少。而检察机关立案监督调查权的缺失导致不能准确认定案情。立案监督的案件尚处于初查阶段,法律没有明确检察机关对尚处于初查阶段的案件有行使调查的权力。实践中,检察机关只是被动地审查公安机关呈送的案件材料,局限于在被监督对象准备好的证据中了解情况,这难以客观而准确地做出决断。没有明确事后监督的制裁手段,导致立案监督陷入僵局。《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出质询,要求其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后,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

6、不能成立的,提出纠正措施,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接到检察机关立案通知书后久拖不立、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等现象时有发生,由于缺乏对公安机关接到立案通知书后发生此类情况进行处理的法律依据,导致监督软弱无力。  (三)公安、检察机关认识不一致,导致监督措施难以落实  目前基层司法机关存在着一种明显的弊端,即工作重点围绕上级部门的考核指挥棒,公安机关存在着不破不立、立而不查、查而不纠等消极应付现象。而检察机关则偏重于数量和判决,偏离了立案监督的立法本意。从设立立案监督制度的本意而言,主要是为了防止和纠正有罪不究、以罚代刑,以及违法插手民事纠纷等违法

7、行为,但实践中立案监督的案件往往是公安机关因为办案人员疏忽懈怠或办案力量不足等原因,一时尚未查清,或未及时立案等情形。以往,这种情况只需通过两家办案人员沟通或发函等形式即可予以解决。而真正监督纠正因为办案人员故意不立案或以罚代刑,违法插手经济纠纷等类型的案件数量并不太多,而且监督纠正此类案件往往会遭遇很大的办案阻力,检察机关考虑公检两家的相互配合,有时不得不放弃监督。  二、完善刑事立案监督的建议  (一)完备法制,明确立案监督的范围  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